生理假不用提出就診證明?

13 Jan, 2020

問題摘要: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而難以工作時,每月有權請求一日的生理假,且這一日的假期不計入病假中。根據法律,雇主不得因女性員工請求生理假而對其作出不利處分,例如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等。雇主不得無理拒絕給予生理假,或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如果雇主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總之,生理假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而設立的,雇主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以各種方式來刁難員工。如果員工遇到雇主違反法律的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生理假的規定解釋得非常清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女性受僱者在生理期間的權益,允許她們在工作上因生理困難而請假,同時確保她們不因此遭受職場上的不利處分或歧視。

 

生理假的權利

 

每月女性受僱者有權請求一天生理假,如果在一年內總共請假不超過三天,這些假期不計入病假。如果超過三天,則超過的部分將計入病假並按病假規定減半發給薪水。

 

證明文件的規定

 

以前的規定中,雇主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但這一要求已被取消,現行法律不再要求女性受僱者提供生理假的醫療證明。如果雇主仍舊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則屬於違法行為。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又依修正前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固有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常造成勞資衝突且違反性平之意旨。因而修正前揭提出文件之要求,從而現在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的責任和罰則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生理假而視其為缺勤,或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

若雇主恣意拒絕生理假或不當要求證明,可以被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或要求證明者,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這些規定體現了對於性別平等的尊重和保護,也強調了工作場所應有的誠信與互信原則。勞工在遇到雇主不遵守這些規定的情況下,應主動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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