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問題-員工請產假不放年終獎金,合法嗎?

19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年終獎金性質多半屬於恩惠性給付,換言之,法律上性質就是贈與,既然贈與,可由贈與人任意在未發給前得以撤銷全部或一部(民法第408條規定),因此不管雇主是基於什麼原因皆得不發年終獎金,但是雇主內心若存在不當之動機,如對於請產假勞工之歧視,這可能就是違法之行為。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較諸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多了一星期及五天的兩種假別) 另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但第十九條雇主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法律上雖然沒將「年終獎金」包含在內,但請產假女工不放年終獎金,可以視為是對女工的「其他不利處分。」但實際上不是合法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判斷這個處置是針對請產假而來,若無相關事證,由於年終獎金本來就是雇主可發可不發,因此雇主即使刻意不發,也有很難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雇主有違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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