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問題-雇主取消勞工門禁或拒絕指派勞工工作,勞工該怎麼辦?

18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未依法資遣前勞雇關係仍繼續存在,勞工仍有履行勞務之義務,雇主則有受領勞務之「權利」,惟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要自請辭職,否則就形同資遣解雇。但如勞工要去給付勞務而雇主拒絕受領,則勞工應把自己已準備給付勞務之情事通知雇主,資方對於勞工本來就有指示權,祇要有付薪資,可以要求勞工不工作,如資方不提供工作或要求勞方休假,原則上勞方是沒有所謂的「就勞請求權」要求資方非指派工作不可。

 

但是雇主不指派工作,雇主的工資給付義務不因而消滅,在此情形下構成雇主的受領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假如雇主一開始就陷入受領遲延,雇主只要沒有通知勞工復職或協助、提供勞工履行職務之必要協助者,受領遲延的狀態就仍然還沒滌除,所以勞工若遇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最重要就是確認是雇主指示而非自己任意缺勤,所以除保留相關事證外,勞工更應發存證信函表明自己有提供勞務之意思,是勞方首要採取方式。

 

與此相類者,如係強迫「無薪休假」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的「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情事,勞工此時可不經預告通知終止勞動契約進而請求發給資遣費。。勞工不必事先預告可「立即」離職,無除斥期間限制。但如果離職前雇主業已補發薪資就會喪失離職權。此種情況下之離職屬被迫辭職還可要求雇主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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