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工作時間應該由誰證明?

16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有不同看法,其中,尤其,勞方認為有加班,但雇主認為沒有,這時要如何處理,首要考慮就是出勤記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未依法備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者,其不利益歸雇主承擔,故如雇主主張勞工有未到班情事,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並提出超過正常出勤時間之相關事證時,雖無法每一日都提出,但可以推定有此加班事實,雇主主張沒有加班,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相反地,勞工主張自己準時上班或延時上班,雇主主張沒有,也要由雇主舉證證明。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工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實有其重要性。常有雇主以勞工人數不多勞工出勤自主管理等原因,未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或以薪資已發放,即棄置出勤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抑或僅以符號(如打勾)註記,未詳實記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此為常見違規行為,而遭到裁罰。雇主應重視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重要性,如未依法置備,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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