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不打卡是雇主的責任?
問題摘要:
確保勞工的出勤紀錄對於解決勞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的爭議至關重要。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出勤紀錄應詳實記載勞工的出勤情況至分鐘為止。如果在勞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有爭議時,出勤紀錄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之一。雇主主張勞工有未到班情況時,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如果勞工主張有加班,並提出相關的事證,雇主主張沒有加班時,也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出勤紀錄的存在可以幫助確定工作時間的起訖時間,避免勞工與雇主對於工作時間的爭議。因此,雇主應該重視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並確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或未詳實記載勞工的出勤情況,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有不同看法,尤其,工作規則,寫明員工上、下班時間需依規定記錄出勤,如果沒有紀錄上、下班時間,就由雇主代為記錄。員工上班不打卡,最後居然是苦了雇主?
勞方認為有加班,但雇主認為沒有,不給打卡,這時要如何處理,員工正常上班事情是做的完,只不過分配工作不均,產量增加人力只有單人作業,下班時間當然做不完,上級口頭說做完才下班,而且沒有算加班費這是有點強迫加班嗎?
勞工打卡很重要嗎?
首要考慮就是出勤記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出勤紀錄上記載的時間,原則上就是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除非雇主可以提出其他證明,否則即使員工沒有經過申請也算是加班。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除了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也必須將記錄保存5年,為了詳實記載,可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但應事先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好相關事項。
由於實務上雇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議,雇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任」,以為可以把過錯推給勞工承擔。因為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承擔。勞檢處提醒,雇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而非遭勞檢單位查核時,才想方設法卸責。
但法律上,雇主未依法備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者,其不利益歸雇主承擔,故如雇主主張勞工有未到班情事,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並提出超過正常出勤時間之相關事證時,雖無法每一日都提出,但可以推定有此加班事實,雇主主張沒有加班,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相反地,勞工主張自己準時上班或延時上班,雇主主張沒有,也要由雇主舉證證明。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工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實有其重要性。出勤紀錄並不限定於「打卡鐘」單一模式,舉凡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紀錄系統、應用程式APP,只要能如實反映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可選擇符合需求、經濟考量的記載方式,並無強制規範。另外,針對居家辦公或經常外出工作的勞工,雇主也可以約定,先以平時的工作時間記載於出勤紀錄上,如有加班,再核實登載加班起迄時間,做為雇主計算工資與加班費的憑據。
縱使上述出勤紀錄係由雇主登載,並非經過勞工親手進行;惟誠如前述,置備出勤紀錄係屬於雇主義務,勞工僅負「協力義務」,故「出勤紀錄」本就非以勞工親自登打為必要,只要雇主確實能按勞工實際出情狀況詳實登載,並定期與勞工確認該紀錄之正確性即可。
常有雇主以勞工人數不多勞工出勤自主管理等原因,未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或以薪資已發放,即棄置出勤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抑或僅以符號(如打勾)註記,未詳實記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此為常見違規行為,而遭到裁罰。雇主應重視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重要性,如未依法置備,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雇主應如何進行勞工工作時間管理?
出勤記錄的法律要求,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雇主需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記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且勞工有權申請副本或影本。雇主未依法備置出勤記錄的責任由雇主承擔。勞工主張加班,固需提供超過正常出勤時間的相關證據,但祇有提出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的可能.雇主應先需證明沒有加班或勞工未準時出勤,因此雇主必須針對上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出勤記錄是核發薪資和計算延時工資的依據,避免計算工作起訖時間的爭議。無論公司規模,應設置簽到簿或出勤卡。確保逐日記載至分鐘,避免僅以符號記錄。建立加班申請與審批流程,確保每次加班均有書面記錄。加班需經主管批准並有勞工簽名確認,因之,勞工不打卡或未依規定打卡不可輕易放過,事前建立規則,當下留下記錄,如勞工屢次違反,可以加以懲處甚或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出勤記錄是核發薪資和計算加班費的依據,需詳細記載並保存五年。主張加班需提供證據,雇主需先舉證反駁未加班的事實。未設置或未詳細記錄出勤時間的雇主將面臨罰款。在建立完善的加班申請和審批流程,確保每次加班均有記錄,雇主可以輕易舉證,勞工反而要負實質的舉證責任,通過這些措施,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出勤和加班,避免因出勤紀錄不完整或加班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保障勞工和雇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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