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上班途中的意外事故也算職業災害!

13 Aug, 2018

律師回答:

常有人以為只有在上班場所發生的災害才叫職災,但「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也算職災喔!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明文規定「上、下班,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上班地點」發生事故導致的傷害,視為職業災害!我國勞動部在判斷職業災害的時候,通常以「保護勞工」的角度出發,不論是上班過程中去解決生理需求、必要的外出用餐或是遵照雇主要求外出健檢,這些交通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都屬於職業災害。(參考審查準則第7、17條以及勞委會86年9月18日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

 

我國法院認為職災補助是一種法律特別給予勞工的補償機制,和其他的賠償請求權並不相同。因此勞工可以申請職業災害補償金,同時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勞工拿到職災補償以後,也可以繼續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949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914號民事判決)。

 

但重點是何以勞基法關於職災害認定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其實也是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主要便是認為職業災害是雇主的社會保障義務,因此即使與雇主無關者,但通勤畢竟為雇主利益而為,自應由雇主加以補償,但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即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無亦加重雇主之責任,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上訴人主張ooo於上班途中,因車禍致死,係屬勞動基準法之業災害云云,為不足採(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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