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事變原因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假日,雇主應採取之相應措施為何?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基於事變原因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假期時,雇主必須在延長工時和停止假期的過程中遵循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並且對勞工的工資和休息進行適當補償。雇主應該在事後報備主管機關並補償勞工的休息時間,以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不受損害。在特殊情況下,雇主有責任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並確保勞工在面對突發事件時不會因為過度工作而受到傷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於事變原因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假日,雇主必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來處理這些情況。勞基法第40條明確規定,當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等假期。然而,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並對勞工進行適當的補償,避免對勞工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第4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首先,當雇主基於事變原因停止勞工的假期時,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勞工的工資。這意味著,如果勞工在停止假期期間仍然出勤工作,雇主應支付加倍的工資,作為對勞工額外工作時間的補償。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工的權益,防止勞工在特殊情況下因為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而遭受過度的負擔。除非勞工同意在特殊情況下調整假期,否則雇主不得單方面取消勞工的假期安排,並且必須支付勞工加倍的工資。
 
其次,除了支付加倍的工資,雇主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補假休息。規定,雇主應該在停止假期後的七天內,安排勞工的補假休息。勞工在事變發生後所失去的休息時間應當在七天內補回,且補休期間勞工應享有正常工資。雇主不得以事變發生為理由,免除對勞工的補償義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勞工的休息權不會因為外部突發事件而被剝奪,並且補假休息時間應當與原定假期相等,這樣才能確保勞工在特殊情況下依然能夠獲得足夠的休息。
 
再者,雇主必須在停止假期的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備。這一要求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及時了解企業在特殊情況下的工作安排,並確保企業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同時,充分保護勞工的權益。報備內容應包括停止假期的具體原因、延長工時的安排及其他相關信息。雇主若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因此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雇主停止假期的情形僅適用於特定的「事變」情況,例如天災、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並且,這些規定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延長工時或假期調整都可以隨意進行,而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只有在受到重大傳染病影響的產業或緊急防疫工作中,才能適用這些特殊規定。如果企業未能證明其延長工時或調整假期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則無法合法停止勞工的假期,並且會面臨違法的風險。
 
此外,勞基法的第40條明確要求,當勞工在停止假期期間工作時,雇主應支付的工資應該是加倍的,並且補假休息的日數應當與停止的假期相當。這意味著,即使勞工在事變發生後加班工作,雇主也無權削減其工資,並且應當在未來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提供足夠的休息。這樣的規定旨在平衡企業運營需求與勞工的權益保護,確保在特殊情況下勞工不會因為過度工作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雇主在遇到天災、事變或重大傳染病等特殊情況時,確實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休假,但這必須是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並且必須採取適當的補償措施。雇主應該遵循法定程序,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支付加班費,並且在事後給勞工補休以彌補其失去的休息時間。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雇主因為特殊情況而濫用勞動力,並確保勞工在特殊情況下依然能夠享有法律所保障的休息權。

-勞資-工時-加班-特殊事故延長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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