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就保問題-不投保同意書有效嗎?

11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以勞工保險為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而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僱用1個人就有投保或提繳,雇主就「應」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因此,雇主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當法律對某一件事情有強制規定的時候,當事人就不能用契約來規避法律。因此,雇主私下跟員工簽「不保勞保切結書」,用各種條件來換取不保勞保的契約,如出資給勞工投保職業工會,是否有效力,其實答案很明確,當然沒有效力。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所示:「按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之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他有關保險事務,應解釋為強行契約法規之一種。蓋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次按「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法條所規定投保單位與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係以保護勞工之健康、生計與安定生活為目的,而強制課予投保單位與雇主之義務,本質上具有社會性與強制性,自不容許私人間契約加以變更。查…2人受僱於…公司期間,簽立不加保切結書…並未以…公司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為兩造所不爭,然依前開說明,…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項規定,為其所屬員工…等2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既為強制規定,則…公司未為…2人辦理勞工保險,雖係出自…2人之同意,惟此既違反前開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兩造間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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