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要求雇主資遣的權利嗎?準備讓售全部財產、併購或宣告歇業有何不同?

03 Aug, 2018

問題摘要:

這個問題涉及雇主因經營情況不好要求員工回家休假等待通知上班,員工是否可以要求雇主解雇並支付解雇費用(資遣費)。情況取決於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勞動法令並且損害了員工的權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的規定,雇主可以在事業單位歇業或轉讓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這並非雇主的義務,而是雇主的權利。因此,員工無權要求雇主解雇並支付解雇費用。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員工要求解雇並支付解雇費用的前提是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而不是僅僅因為雇主要求員工回家休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致為,雇主因經營情況不好,因此,要求員工回家休假等候通知上班,這時候員工可以要求雇主資遣嗎?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當雇主因經營不佳要求員工回家休假等候通知時,勞工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資遣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這取決於雇主是否已經實質終止了勞動契約。

 

準備讓售全部財產或宣告歇業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僅在歇業或業務轉讓時,雇主方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僅是讓員工暫時回家等待,並未正式宣告歇業或解僱,則勞工無法直接要求資遣費。

 

然而,員工原則上不可要求雇主資遣,但雇主若有不給付工資等違法之情形,而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即被迫辭職,並請求資遣費。換言整,如果雇主在這段期間拒絕支付工資或明確表示不會再提供工作機會,則可能構成實質的解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以在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下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尤其是在雇主行為等同於解雇而未依法預告的情況下。

 

此部分實務見解可參見:民國78年02月25日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法律問題:事業單位準備讓售全部財產或宣告歇業,惟對在職勞工,仍不予資遣,勞工於正式歇業前,先終止勞動契約,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討論意見:

 

甲說:依勞基法第十一條一款之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或轉讓,僅雇主有權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尚無終止之規定。於此情形下,勞工如恐屆時正式歇業後,雇主已無資力清償資遣費,僅得聲請法院假扣押雇主之財產,尚不得先為終止。且勞基法第十四條一項六款,須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前提,方有其適用。勞基法十一條一款規定「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先不論此項終止為雇主之權限,並非其義務,且條文既規定為「歇業或轉讓時」,自不包括歇業或轉讓前之準備行為在內,本案應採否定說。

 

乙說:解釋法律條文,不能拘泥條文用字,而應探究立法旨意。查勞基法第十一條一款所定歇業或轉讓時,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固為雇主之權限。惟如題示,公司財產即將變賣一空,如仍認雇主不為解雇,仍屬合法,不啻剝奪了勞工受償資遣費之規定,且按甲說所示,勞工欲保障權益,勢非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不可,對資力薄弱之勞工,將構成財力上之負擔。解釋上,應認公司準備變賣全部財產,意欲歇業,雇主即有資遣勞工義務,如雇主為逃避資遣費之給付,仍不願資遣時,勞工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一項六款之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之規定,即時請求發給資遣費。

 

研討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一)雇主因有歇業或轉讓情事發生,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惟是否終止契約原屬雇主之權,勞工於正式歇業前先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發給資遣費,自非法之所許,本題採甲說應無不合。(二)惟如雇主已拒絕績發工資,亦不提供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會,純粹為圖免資遣費之發給,就其行為,實際上已足認定以默示之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該終止行為,因未導循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係違背勞工法令,且有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自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

 

企業併購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84條。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勞動服務的提供與接受必須是屬人性及個人性,不可隨意轉讓給第三方。在沒有勞工的明確同意下,雇主不能將勞工的勞務權利轉讓給接手公司。如果在併購過程中,員工不被新的企業主留用或員工不同意被留用,則原來的雇主需按照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如預告期或支付相等於預告期工資的資遣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員工也有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獲得退休金。

 

這些規定保證了在企業併購的情況下,勞工的基本權益不會因為企業的決策而受到不公正的影響。如果員工選擇不接受新的雇用條件或新雇主不願意留用員工,則原雇主需要依法處理離職和資遣,以確保勞工的經濟安全。

 

此外,如果公司已經處於資產出售或準備歇業的階段,勞工應該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有跡象表明雇主可能無力支付資遣費或其他欠薪,勞工可以考慮法律途徑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例如申請法院假扣押雇主財產。

 

總之,勞工在被要求回家休假等候期間,應密切關注雇主的實際行動和公告,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雇主的行為實質上等同於解雇而未提供適當的資遣費,勞工可以依法要求相應的補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企業併購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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