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時間是工作時間嗎?如果出差的出勤時間呢?

30 Jul,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勞工從住所或其他屬於勞工支配處所前往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這段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然而,如果勞工從一個工作場所前往另一個工作場所,這段往返時間應該算入工作時間。各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加上往返的交通時間都應該計算在內。至於出差或受訓時的情況,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出差時的往返時間是否算入工作時間。因此,這部分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參加與業務具關聯性的教育訓練或出差,則相關的訓練時間或出差工作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然而,參加教育訓練所需的往返交通時間通常不會計入工時,因為這可以視為勞工自行承擔的正常上下班通勤時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勤時間是指勞工從居住地前往工作場所以及從工作場所返回居住地所花費的時間。根據台灣的勞基法及相關規範,通勤時間通常不被視為工作時間,因此不計入勞工的工作時數內。然而,若有特殊情況,例如雇主安排勞工在通勤途中執行工作任務,這段時間可能被視為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依勞動契約所負之給付義務,即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之時間。勞工將勞動力提供給雇主,為其服勞務,使自身勞動力處於隨時得受雇主指揮監督之狀態,即可謂已履行勞務給付義務,至若勞工之勞動力實際上有無為雇主所支配並非所問。實務則認為「工作時間」係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41號判決)

 

若是勞工所屬住居住或其他屬於勞工支配處所前往雇主指定之工作場所,無論花了多少時間皆非工作時間,至於,如果是通勤是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往來,自應算入工作時間,即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因之,工作場所間的往返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故當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為「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有爭議時,則是由家中前往外國或遠地(如外縣市出差),即關於「奉派出差或受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故資方不同意,即不算入工作時間。雇主要求員工參加與業務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出差,其訓練時間、出差工作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參加教育訓練所需的交通時間不計工時,正如平常上下班時間屬勞工應自行承擔的時間負擔一樣,應該不能算入工時。

 

非工作時間與出差交通時間的計算

 

1.工作場所間的通勤時間: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需將各場所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必要的交通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之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視同執行職務:工作場所間的往返交通時間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各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加上往返交通時間。

 

2.出差交通時間的計算: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出差交通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家中前往外國或遠地出差:法無明定,由勞資協商決定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與業務相關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交通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視同勞工自行承擔的時間負擔。

 

3.工作時間的明確區分:

例行工作場所間的通勤:計入工作時間,需合併各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與交通時間。

出差與受訓的交通時間:需協商:交通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需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教育訓練的交通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類似平常上下班通勤時間。

 

 

企業關於工作場所間的交通時間的合法措施

 

由於出勤應計入工作時間範圍,僅限於各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和交通時間。出差與教育訓練的交通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需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具體情況需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和協商結果決定。企業需制定明確的政策和協商機制,確保出差和教育訓練交通時間的計算合規,並保護勞工的合法權益。

 

明確規定與協商流程:

企業應明確制定出差交通時間的計算規則,並在員工手冊中詳細說明。建立勞資協商機制,就出差交通時間的計算達成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將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根據業務需求和法律變更,定期更新交通時間計算規則。為員工設立申訴渠道,處理出差交通時間的爭議。設立內部監控機制,確保交通時間計算的合規性和公平性。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和公司政策的培訓,確保員工了解出差交通時間的計算方式。設立透明的溝通渠道,讓員工了解如何提出交通時間的計算問題。

 

記錄保存與監督:

如約定對於工作場所間的通勤時間納入工作時間,應詳細記錄工作時間和交通時間。定期檢查和保存出差和教育訓練的時間記錄,確保合規性。

 

通過這些措施,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出差和教育訓練的交通時間,避免法律糾紛,保障勞工權益和企業運營的合法性。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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