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通勤時間是工作時間嗎?

30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是勞工所屬住居住或其他屬於勞工支配處所前往雇主指定之工作場所,無論花了多少時間皆非工作時間,至於,如果是通勤是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往來,自應算入工作時間,即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因之,工作場所間的往返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故當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為「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有爭議時,則是由家中前往外國或遠地(如外縣市出差),即關於「奉派出差或受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故資方不同意,即不算入工作時間。雇主要求員工參加與業務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出差,其訓練時間、出差工作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參加教育訓練所需的交通時間不計工時,正如平常上下班時間屬勞工應自行承擔的時間負擔一樣,應該不能算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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