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問題-中秋、端午節節金、春節獎金,雇主可以任意不放嗎?

24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中秋、端午節節金、春節獎金固然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並非所謂的「經常性給予」,但仍視質發給之本質而定而非名稱,但本質上若屬「工資」且屬於「交換工資」之性質,即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甚或企業習慣有發給節金之義務者,自不因此項節金名稱而即可任由雇主片面刪、減不發,或者逕自將之認為是所謂的「恩惠性給予」,雇主可愛給不給。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契約若已約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那就不是「年終獎金」的問題,而是工資的給付問題,既然你自去年十一月起任職至今年年底,業已服務滿一年,當然享有勞動契約約定的保障年薪十四個月的權利,不因明年不再繼續任職而受影響,這兩個月並不是「年終獎金」而是工資的一部份,只是在年終時隨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放而已。


瀏覽次數:165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