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即使遇到假日也不用扣除?

23 Jul, 2018

問題摘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女性勞工在分娩前後有權獲得八星期的產假,這八星期是以曆計算,也就是指共計五十六天。在這段產假期間,即使遇到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放假日,都應包括在內,不需要額外扣除。這一點與病假不同,病假期間如果遇到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放假日,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間。女性勞工請產假期間遇到例假日等假日均無需扣除,這是為了保護母性健康而設立的特殊假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有權在分娩前後獲得總計八星期(即56天)的產假,而這段產假期間包括了遇到的所有國定假日、例假日和其他放假日,這些假日不會從產假天數中扣除。

 

女性勞工請產假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係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此八星期是以曆計算,就是五十六天的意思。中間即使碰到例假日均無庸扣除。所謂無庸扣除就是不論其間遇到多少假日都不再扣除,也無須另外加計的意思。

 

此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台勞動三字第01425號解釋意旨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自明。

 

這種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孕婦的健康,確保她們在分娩前後有充分的時間恢復,不受工作壓力的干擾。勞動基準法對於產假的規定展示了對於母性健康和家庭福祉的重視,這也反映了現代勞動法中對於性別平等和支持工作與家庭平衡的重視。

 

與病假無須扣除假日大不相同,另依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關於普通傷病假期的計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補充信息。普通傷病假期與產假的計算方式不同,病假期間遇到的國定假日、例假日等,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計入病假天數,特別是當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情形。

 

這些規定都是勞工應該了解的重要勞動權益,特別是對於女性勞工而言,了解這些權益可以幫助她們更好地規劃生育與工作安排,並在需要時獲得應有的支持和保障。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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