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問題-產假即使遇到假日也不用扣除?

23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女性勞工請產假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係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此八星期是以曆計算,就是五十六天的意思。中間即使碰到例假日均無庸扣除。所謂無庸扣除就是不論其間遇到多少假日都不再扣除,也無須另外加計的意思。

 

此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台勞動三字第01425號解釋意旨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自明。

 

與病假無須扣除假日大不相同,另依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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