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原本排早班可以可以如何改換晚班?

14 Jul, 2018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及相關規定,輪班制勞工的班次安排和休息時間如下:班次更換的頻率:輪班制勞工的工作班次應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可以不受此限制。休息時間:更換班次時,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可將休息時間變更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變更休息時間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實施。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超過30人,變更休息時間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晝夜輪班制的合理調整:雇主有權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工作時段,勞工不得拒絕,且無權要求額外的津貼或休假。但必須保障勞工有適當的休息時間。女工夜間工作限制:根據第49條,雇主不得安排女工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4條訂有明文規定。有關輪班制勞工的班次安排和休息時間如下:

 

班次更換的頻率

輪班制勞工的工作班次應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可以不受此限制。就工作時間而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其次,就勞工採固定班或輪班制而言,同法第34條第1項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1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是勞工究採固定班或輪班為重要之勞動條件,亦為勞動契約之要素,應於勞動契約中事先清楚約定之,如勞動契約事先僅約定採固定班,雇主如將其變更為輪班制,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蓋因勞工在謀職時,適用班別會影響其日常生活之安排,是就其適用班別通常納入重要考量因訴之一,雇主如確有變動或調整之必要,自應取得契約當事人勞工之同意。

 

休息時間

更換班次時,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可將休息時間變更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變更休息時間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實施。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超過30人,變更休息時間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晝夜輪班制的合理調整

雇主有權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工作時段,勞工不得拒絕,且無權要求額外的津貼或休假。但必須保障勞工有適當的休息時間。

 

工作時段之調整,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從第34條規定雇主可以採「晝夜輪班制」之精神以觀,可認雇主有權在合理的範圍內調整工作時段,勞工不得拒絕也不可要求額外的津貼、休假等。但內政部73年8月27日台內勞字第25348號函也曾釋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更換班次時,應給與適當之休息時間。」

 

就勞工班別變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台(76)勞動字第9639號函亦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制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此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2年度勞簡字第33號判決持相同見解認:「按勞動契約乃民法僱傭契約之社會化,其架構仍築基於僱傭契約,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仍有民法第148條規定之適用,即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女工夜間工作限制

根據勞基法第49條,雇主不得安排女工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採晝夜輪班制的勞工在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的休息時間。雇主應確保女工不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除非符合特定法定條件並獲得必要的許可。

 

班次安排和協商

雇主在安排輪班制工作時,應提前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確保休息時間符合規定。對於工作特性特殊的事業單位,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休息時間的公告,以符合法律要求。

 

最後,任何關於休息時間或班次安排的變更,都應按照法規要求進行合理的記錄和報備。變更休息時間和班次的安排,應妥善記錄和備查,並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以確保遵守法規。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勞工的工作需求和休息權益,確保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綜合以上規定,雇主在安排輪班制工作時,應提前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確保休息時間符合規定。對於工作特性特殊的事業單位,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休息時間的公告,以符合法律要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4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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