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問題-原本作早班可以改換晚班?

14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4條訂有明文規定。

 

工作時段之調整,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從第34條規定雇主可以採「晝夜輪班制」之精神以觀,可認雇主有權在合理的範圍內調整工作時段,勞工不得拒絕也不可要求額外的津貼、休假等。但內政部73年8月27日台內勞字第25348號函也曾釋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更換班次時,應給與適當之休息時間。」而女工夜間工作需注意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瀏覽次數:125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