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加倍發給工資是什麼意思嗎?

06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例假、特休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部分,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勞工可要求勞工加倍給付工資(勞基法第39條規定)。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另依勞基法第41條規定: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上開所謂加倍發給工資,是指原來放假當日薪資外(已暨入月薪),另再給一天薪資,此可見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不同。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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