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發給工資是什麼意思嗎?假日或國定假日上班應如何算工資?

06 Jul, 2018

問題摘要:

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特別針對休息日、國定假日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工資加倍給付的情況進行了解釋。根據勞基法的相關條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國定假日或因特殊情況而停止假期工作,勞工可以要求加倍給付工資。這種「加倍發給」的定義是指在原本的休息日薪資外,再額外發放一天的薪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例假、特休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部分,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勞工可要求勞工加倍給付工資(勞基法第39條規定)。

 

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另依勞基法第41條規定: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加倍發給工資的定義

 

「加倍發給工資」是指在原有應給工資基礎上,再支付一天的工資。這並不是指支付雙倍的日薪,而是額外支付一日的工資。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上開所謂加倍發給工資,是指原來放假當日薪資外(已暨入月薪),另再給一天薪資,此可見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不同。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假日或國定假日上班的工資計算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勞工於這些假日工作,雇主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例假日(如週休日)工資計算:原本的日薪+額外支付一日的工資。

例如:如果日薪為1000元,則例假日上班應支付2000元(1000元+額外的1000元)。

 

雇主應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合理支付勞工在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勞工在這些日子工作應注意記錄工時,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勞動基準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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