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問題-可以約定由勞工全額負擔勞工保險保費嗎?

05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保險保費的負擔規定是法律強行規定,雇主不能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的方式來對勞工為不利益處置,雇主願意全額負擔屬對勞工有利事項,應無不可,只不過此時這種保費的補貼是否又構成是工資,而產生其他例如投保薪資級距向上調整等循環問題,

 

勞工請假期間仍屬在職期間,保費之負擔規定與平常時節並無不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不可規定要由勞工負擔。此雖法無明文,但參照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勞工「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僱用的員工,不能任意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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