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由勞工全額負擔勞工保險保費嗎?
問題摘要:
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適用於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勞工。保險分為強制加保和自願加保兩種,但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兩類。法律規定雇主不能通過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來對勞工進行不利的處置,雇主願意全額負擔保險費屬於對勞工有利的事項。在勞工請假期間,保費負擔與平時無異,且投保單位應該承擔相應部分,而不是要求勞工負擔。即使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在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的員工,不能隨意退保。如勞工請假期間仍屬在職期間,保費負擔規定與平時無異,投保單位應負擔相應部分,而不是要求勞工負擔。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這一點,但根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在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的員工,不能隨意退保,並且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對於非寄保情況,即勞工無實際工作的情況,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負擔內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0%。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其勞工保險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雇主如將應負擔的保險費轉嫁由勞工負擔,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的適用,雇主並應將溢扣的保險費退還給勞工。是此部分為法律強制性規定,自不容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而約定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勞工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保費之返還。
勞工保險保費的負擔規定是法律強行規定,雇主不能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的方式來對勞工為不利益處置,雇主願意全額負擔屬對勞工有利事項,應無不可,只不過此時這種保費的補貼是否又構成是工資,而產生其他例如投保薪資級距向上調整等循環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繼續加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此時勞保費中的勞工自負額部分還是要由勞工來負擔。
非屬上開情形,如勞工請假期間仍屬在職期間,保費之負擔規定與平常時節並無不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不可規定要由勞工負擔。
此雖法無明文,但參照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勞工「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僱用的員工,不能任意辦理退保。
至於,寄保情形,即勞工無實際工作,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自得由雙方自行約定負擔內容,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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