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勞工已經預告離職,雇主可以再予開除嗎?

03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告期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如何?由於預告辭職、退休、解雇均於期限屆至時始生真正辭職、退休、解雇之效力,之前仍與雇主維持同等法律關係。在預告期間內仍為一完整的勞雇關係,勞雇雙方本於勞動契約得行使或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均應與「平常時期」相同,要無疑義。

 

雇主在勞工辭職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前(即預告期限屆至前),若有勞基法第12條的懲戒解雇事由,雇主仍得行使即時(不經預告)之解雇權。一旦雇主合法的行使解雇權後,勞動契約即告終止消滅,勞工原所為的預告辭職之意思表示則永不能生效,蓋勞工已不能再對一業已消滅之契約再行使終止權矣!勞工預告辭職前即已有懲戒解雇事由但於預告期間內才為雇主知悉,或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才新發生懲戒解雇事由,並無區分必要。

 

雇主預告解雇勞工,嗣於預告期間內方始發現知悉勞工早有懲戒解雇事由,或勞工新發生懲戒解雇事由,則本於預告解雇之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勞動契約仍在有效存續期間內之事實,雇主仍得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之即時懲戒解雇權。否則如不為此解釋,則接獲預告解雇通知之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將可任意違法、違約,如曠職、對雇主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都不虞被懲戒解雇。而受暴行、侮辱的雇主於預告期限屆至時卻仍應給付資遣費予該勞工,情理上誠難接受,自非立法本意。但仍須考慮勞工違反情節而定,以免雇主懲戒解雇權似有權利濫用之情形,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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