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已經預告離職,雇主可以再予開除嗎?
問題摘要:
在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內,雇主和勞工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並持續,他們應該遵守勞動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勞工提出辭職但尚未生效之前,如果雇主發現有懲戒解雇的事由,依然可以立即行使解雇權。一旦雇主合法地行使了解雇權,勞動契約就終止了,勞工提出的預告辭職就不會生效。雇主在預告期間內發現或了解到勞工有懲戒解雇的事由,仍有權在預告期間內立即解雇勞工。否則,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有可能任意違法、違約,而雇主卻無法解雇勞工。然而,雇主行使懲戒解雇權時,必須考慮勞工的違法情節,避免濫用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告期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如何?
在預告期間內,勞動契約關係仍然保持原狀,勞雇雙方都必須履行平常時期的法律義務和權利,包括工作表現、薪資支付、勞動條件的遵守等。即使勞工已經向雇主提出預告辭職或雇主已預告解雇,勞動契約的權利與義務不會因此而有所改變,直到預告期限屆至,契約才正式終止。
由於預告辭職、退休、解雇均於期限屆至時始生真正辭職、退休、解雇之效力,之前仍與雇主維持同等法律關係。在預告期間內仍為一完整的勞雇關係,勞雇雙方本於勞動契約得行使或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均應與「平常時期」相同,要無疑義。
雇主在勞工辭職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前(即預告期限屆至前),若有勞基法第12條的懲戒解雇事由,雇主仍得行使即時(不經預告)之解雇權。
一旦雇主合法的行使解雇權後,勞動契約即告終止消滅,勞工原所為的預告辭職之意思表示則永不能生效,蓋勞工已不能再對一業已消滅之契約再行使終止權矣!勞工預告辭職前即已有懲戒解雇事由但於預告期間內才為雇主知悉,或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才新發生懲戒解雇事由,並無區分必要。
若在預告期間內,雇主發現勞工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規定的懲戒解雇事由(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對雇主行為不當),雇主仍有權立即解雇勞工,不需等到預告期限結束。這包括了勞工在提出預告辭職前就已經存在的懲戒事由,或是在預告期間內新發生的情形。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工作場所的正常運作和秩序,防止在預告期間內發生勞工對雇主或其他員工的不法行為。
如果雇主在預告解雇的期間發現了勞工的懲戒解雇事由,同樣可以立即執行解雇,而不必等待預告期限結束。這是因為勞動契約在預告期間內仍然有效,雇主在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時有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雇主預告解雇勞工,嗣於預告期間內方始發現知悉勞工早有懲戒解雇事由,或勞工新發生懲戒解雇事由,則本於預告解雇之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勞動契約仍在有效存續期間內之事實,雇主仍得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之即時懲戒解雇權。否則如不為此解釋,則接獲預告解雇通知之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將可任意違法、違約,如曠職、對雇主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都不虞被懲戒解雇。
而受暴行、侮辱的雇主於預告期限屆至時卻仍應給付資遣費予該勞工,情理上誠難接受,自非立法本意。但仍須考慮勞工違反情節而定,以免雇主懲戒解雇權似有權利濫用之情形,自屬當然!
然而,雇主行使懲戒解雇的權利時應當慎重,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以避免對勞工權益的不當侵害或濫用權力的情況發生。同時,解雇過程中應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如提供解雇理由、證據等,以符合法律規範和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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