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問題-勞工有要求雇主結算勞工退休金舊年資之權利嗎?
30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是要由勞資雙方「合意約定」,並非任一方所能片面強行要求,即使雇主要結清勞方也可以「不同意」,雖然勞工都願意先落袋為安。只不過法律是規定「勞雇雙方約定」既稱是雙方約定,任一方就有不附理由拒絕的權利。 其次,部分結清是法所允許,即使雇主不願意或祇有願意與特定勞工先結清年資,但不理某些勞工的要求,在現行法並無限制規定。
此部分可參見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字第0940072163號所示:查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與勞工合意約定結清保留之工作年資者,並未限定須與「全體勞工」合意結清始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惟事業單位如僅與「部分勞工」約定結清年資,而仍存有具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則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反者,依該例第 50 條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僅與「部分勞工」結清年資之事業單位,除應優先查察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繼續提撥之情形;亦宜視其動支後該專戶餘額之情形,予以調高其提撥率,以維護其他未結清年資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瀏覽次數: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