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退休金可以由雇主分期給付嗎?
問題摘要:
雇主在支付退休金時確實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退休金,但若因特殊情況無法一次支付完畢,則需要向勞動局申請核定後方可分期支付。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必須提供經濟或財務困難的證明,並且事先徵詢相關退休勞工的意見。同時,公司需要提供詳細的分期支付理由及計劃,並提供適當的擔保措施以確保退休金能夠按時支付完畢。主管機關會根據這些原則和步驟來審核公司的申請,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尊重,同時也考慮到企業可能面臨的財務困難。雇主可以提出分期付款的要求,但員工不能單方面要求分期支付退休金。這項規定旨在權衡企業的財務壓力和勞工的權益,確保退休勞工最終能夠收到他們應得的退休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退休金的規定確實是對雇主的一項重要責任和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退休金,但若因特殊情況無法一次支付完畢,雇主必須向勞動局申請並獲得核定後,才可分期支付退休金。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退休勞工的經濟安全,同時也考慮到企業可能面臨的財務困難。
以下是幾個重要的審查原則和步驟:
經濟或財務困難證明:
公司必須證明其經營或財務狀況確實存在困難,這是允許分期支付退休金的前提。
勞工退休金制度係課予雇主照顧勞工退休生活,保障老年經濟安全之制度,而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係屬確定給付制。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勞工退休,雇主支付退休金是責任也是義務,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要先報給勞動局同意核定後,才可以分期給付。 勞動局受理公司申請,會考量勞工的意願與公司經營狀況加以審慎評估。
徵詢勞工意見:
在申請分期支付前,公司需事先徵詢相關退休勞工的意見,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尊重。
分期支付的理由與期限:
公司需向勞動局提供詳細的分期支付理由及計劃,例如為何選擇五年分期付款。
提供擔保措施:
為確保分期支付的退休金能夠按時支付完畢,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擔保措施。
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審核該公司應付退休金分期給付應注意左列原則:
(一) 該公司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二) 事先徵詢本案退休勞工之意見;
(三) 該公司何以分五年付款請其詳敘理由;
(四) 該公司提供何種擔保,保證其分期給付退休金到期履行。(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三字第 11535 號函可資參照)。
《勞動基準法》雖定有雇主得分期給付退休金之規定,非謂員工即可以此主張,要求公司分期給付退休金!此係權衡企業財務確有困難,與其員工全無退休金可領,不如協議採分期給付應急,企業尚須詳敘分期給付之理由、提供擔保以保證到期履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等,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4月22日台勞動3字第11535號函可資參照。
這些規定和程序既保護了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了面臨財務壓力的企業一定的彈性。企業在申請分期付款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和計劃,確保遵守法律規範,並且確保退休勞工最終能收到他們應得的退休金。這種制度設計幫助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尤其是在經濟不確定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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