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問題-留職停薪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嗎?

27 Jun, 2018

律師回答:

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必須是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繼續加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此時勞保費中的勞工自負額部分還是要由勞工來負擔。

 

要特別注意,所謂「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則須與原派遣公司仍有雇傭關係存在,且不包括留職停薪派駐國外者。又所謂「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否則依行政院勞委會90年3月15日(90)台勞資二字第0008271號函示:「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故被保險人非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辦理退保。」 

 

此外,留職停薪的原因如果是本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者:「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上開規定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6月17日勞動三字第0910030950號函示參照),是以,有關其勞健保費的負擔法有特別規定由國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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