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嗎?費用是否應由雇主負擔?

27 Jun,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列舉了一系列特定情況下可以繼續加保的情形,包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等。在這些情況下,勞工需要負擔勞保費中的個人部分。此外,特別要注意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可以在任職滿一年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子女滿三歲,且期間最長不超過二年。在這種情況下,勞工的社會保險費用有特別的規定,部分由國家負擔,並可以延遲繳納個人負擔的部分。這些法規的設計旨在保障勞工在特定情況下的權益,同時考慮到勞工的家庭狀況和生活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情形: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留職停薪的勞工才能繼續加保勞工保險,包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傷病請假、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等。

 

勞保費的自負額:

即使在允許繼續加保的情形下,留職停薪的勞工仍需要負擔勞保費中的個人部分,除非有特殊規定免除。

 

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必須是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繼續加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此時勞保費中的勞工自負額部分還是要由勞工來負擔。

 

派遣出國但仍留職停薪的情形: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時,需與原派遣公司保持雇傭關係,並不包括留職停薪派駐國外的情況。

 

要特別注意,所謂「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則須與原派遣公司仍有雇傭關係存在,且不包括留職停薪派駐國外者。

 

傷病留職停薪的限制:

普通傷病請假導致留職停薪的期間不能超過一年,職業災害則不能超過二年。

 

又所謂「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否則依行政院勞委會90年3月15日(90)台勞資二字第0008271號函示:「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故被保險人非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辦理退保。」 

 

育嬰留職停薪的特別規定

員工在任職滿一年後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子女滿三歲,期間最長不超過二年,且在這期間可以延遲繳納個人所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此外,留職停薪的原因如果是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是以,有關其勞健保費的負擔法有特別規定由國家負擔。

 

-勞資-社會保障-勞保-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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