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問題-試用期間不保勞健保,試用不合格不發資遣費,可以嗎?

25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並無「試用期間」規定,勞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約定試用期間並非法所不許。試用期間仍係一個完整勞雇關係,只是雇主較容易終止而已,至於資遣費或預告期間等均與一般勞工相同,而關於社會保險部分。雇主應負的保護照扶義務並沒有絲毫減免,投保勞、健保義務也是一樣要負,在此一觀點下,其實是有些雇主對試用期間性質有誤解。

 

因此,勞健保投保本係法定義務,與試用期間無關,更不得由勞資雙方合意免除,因此,公司沒有幫勞工加保勞、健保,就勞保部分而論,公司平常雇用勞工人數有沒有在五個人以上(含五人),如有,就是所謂的強制投保對象,不保不可、不保就違法,雇主就可能遭勞保局裁罰,而勞工因未投保發生保險事故而無法受有理賠之損害時,就要賠償給予勞工。反面言之,如雇用勞工人數不到五人,則屬於「任意」投保對象,勞保局固然此類事業單位加保,但法律沒有強制,不加保當然也沒有違法。當然,我國除了勞保以外,尚有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此部分就不受僱用幾人之限制,均須要由雇主負擔。全民健保部分而論,無論受雇勞工人數幾人,法律均強制雇主必須為勞工辦理全民健保,否則雇主就要裁罰亦復如此(全民健保法第8條第1款第4目、第11之1、14、16、69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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