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否有預告期間嗎?沒有預告,退休是否生效?
問題摘要:
關於勞工自願退休的預告問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勞工自願退休也符合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關於勞工終止契約的要求,因此,勞工有義務遵守最長預告期為30天。但是,預告期的適用與否並不影響退休的效力。勞工自願退休屬於民法第263條規定的契約終止權行使,即勞工需要提前預告。至於雇主命令退休是否也應該預告,因為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的雇主預告義務僅限於根據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的情況,無法將依據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的情形包含在內。一般認為不需要預告。如果雇主解雇的物件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應當改為退休方式處理,此時因為雇主最初採取的是解雇的手段,仍應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儘管雇主按照退休金標準發放,但契約的終止是雇主主動按照法律第11條規定執行的,因此仍應根據勞基準法第16條規定提前通知勞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告期間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整和準備,以減少終止勞動契約對業務運作和個人生活的衝擊。具體來說,對雇主而論,預告期間讓雇主有時間尋找替代人力或進行業務調整,確保公司的正常運作不受影響。而對勞工,預告期間給勞工提供足夠的時間尋找新工作,或者為離職後的生活做出安排,減少經濟壓力和生活困難。預告期間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影響雇主的業務運作,但並非終止勞動契約的生效條件。
勞工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
勞工應否預告,法律固無明文。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8日(78)台勞動三字10825號函參照,勞工自請退休亦符合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勞工終止契約」之要件,固亦有遵守最長預告期間三十日之義務。惟是否有預告期間之適用,皆不影響退休效力。
勞工自請退休應視為行使民法第263條所定契約終止權,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需事先預告。勞工在該公司工作超過三年,因此依法應在三十日前進行預告。
勞工即使未完成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仍然有效,並且有權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預告期間的設立是為了給予雇主足夠的時間來調整業務,但不影響勞工自請退休的法律效力。即使勞工未完成預告,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依然成立,雇主需依規給付退休金。
此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民事判決所示:「…被上訴人在前揭時間申請退休時,既已連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上訴人自應准許,並依法給付退休金。上訴人雖抗辯勞動契約中,勞工自請退休屬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契約終止權之行使,而此項終止權之行使,勞基法於第十五條規定,準用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勞工需事先預告,本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公司已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依前開法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臺勞動三字第一0八二五號函釋,其自請退休依法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上訴人,並於預告期滿後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惟查上開規定,僅係勞工單方要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目的在避免影響雇主業務之推展因而規定預告時間,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依法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命令退休
因形式上並未納入《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的雇主預告義務,實務上通常認為不需要預告。然而,若雇主資遣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應改以退休方式處理,並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事先預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函釋也指出,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勞工勞動契約,且該勞工已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雇主應依法給付退休金,且需遵守預告義務。
至於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命令退休是否亦應比照預告,因形式上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的雇主預告義務僅限於「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無從將依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含蓋在內,實務上似採否定說。
雇主資遣對象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時,應改以退休方式處理,此時因雇主原先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手段為資遣,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事先預告。不得反推論雇主單純依勞基法第54條命令退休應予預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2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0782號函解釋令稱:「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是以,案內雇主雖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之,仍應依勞基準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
即使雇主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如果該勞工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雇主仍須依法給付退休金,且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預告。這一解釋旨在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其在符合退休條件的情況下獲得應有的退休金待遇和預告保障。這樣的規定旨在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確保勞動關係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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