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廠是調職嗎?要遵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嗎?
問題摘要:
在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下,確實需要考慮到勞工的權益,特別是在遷廠等整個工作地點變動的情況下,勞工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可能會受到影響。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條款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以確保勞工在這些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協助和保障。同時,勞資雙方之間的協商也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通過協商,雙方可以找到最適合的解決方案,以平衡企業運營的需要和勞工的權益。在面對具體案例時,專業的勞工法律顧問確實能夠提供更具體和專業的建議,以確保勞工和雇主都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遷移工作地點(遷廠)和調整勞工工作地點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主要包括:
勞動契約的原則
勞動契約中明確指出的工作地點應被尊重,除非有數個營業所的情況,或勞動者能夠在不遇到特別困難的情況下調動。
工作地點的原定性:
勞動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勞動給付的地點。如果契約中未有明確說明,則應視為原工作地點為勞動給付地。
勞動者的移動義務:
勞動者通常無義務在多個地點間移動工作,除非勞動契約中有相應的約定,或是在特定條件下(如同一地方有數個營業所且勞動者無特別困難)。
雇主的權利:
原則上,雇主無權任意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但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如營業所分布於同一地區且無給勞動者帶來特別困難),則可在這些範圍內指定或轉移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勞資協商:
任何關於工作地點的變更都應通過勞資雙方的協商來進行。這是確保雙方權益均得到尊重的重要機制。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有權拒絕不合理的調動。
在我國未施行勞動契約法第9條規定:「勞動之給付地,依契約之所定,勞動者無移地勞動之義務,但於一地方同時有數營業所並於勞動者無特別困難時,僱方得指定或轉移之。」原則上雇主並無任意指定移轉工作地點之權利,除非一地方同時有數營業所並於勞動者無特別困難時,僱方得指定或轉移之。此即按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乃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之事項,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故其變更亦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判決要旨參照)
遷廠的情形
如果公司整體搬遷到一個新的地點,而該地點沒有超出合理的通勤範圍,則一般認為勞工應該配合遷移。這是因為雇主和勞工原先同意在特定的公司地址工作,而搬遷不應視為勞工的非自願離職。
所謂遷廠是公司整個工作地點的遷移,如在台北已無該部門或該工作地點,所以一般認為勞工應配合,除非已經超過原契約解釋範圍。關於工作地點的調職,則係兩地皆有該部門與工作的前提,而將員工調動,如此才有所謂調職五原則中必須提供必要協助的情形。 是以,如果是遷廠,公司整個據點的移轉,由於勞資雙方原本就合意於公司地址工作,所以公司搬遷,勞工自會前往新地址工作義務,的確不能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雇主遷廠其實是其憲法所保障遷徙自由權之行使,不應受到不必要之限制,故勞工因個人因素而無法隨同前往工作者只能自請辭職,不能向雇主請領資遣費。
調動工作地點的限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時,必須遵守五大原則,包括不違反勞動契約、不影響勞工的工資及其他條件、確保工作適合勞工的體能和技術、為過遠的調動提供必要協助、以及考慮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但該地址相較於雙方締約時位址,與公司新址已有相當距離,超過合理通勤時間,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此時屬於可歸責於公司損及勞工權益,因工作場所變更而須忍受之生活不利益,顯已逾社會一般通念可容忍之合理範圍。因此,勞工應可比照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要求公司協助,公司不協助或協助無法除去不利益者,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可資參照)。
勞工的權利保護
如果公司的遷移或調動導致勞工遭受不合理的生活影響或通勤困難,且公司未能提供適當的協助,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當公司的工作地點調動導致勞工必須承受超出合理範圍的通勤時間時,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勞工確實有權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協助。這種協助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通勤津貼、搬家費用補助、或是其他能夠減輕勞工通勤負擔的措施。
如果公司無法或拒絕提供這樣的協助,勞工則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此條款允許勞工在勞動條件惡化到無法接受的情況下終止契約,而不需要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勞工不被隨意調動工作地點,同時也賦予雇主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企業運營的需要。在實際情況中,勞資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工作地點的變更問題,以達到雙方的利益平衡。如果有具體的案例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解釋,建議咨詢專業的勞工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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