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一定要附就診證明嗎?
問題摘要:
勞工在請假時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特別是在請病假時。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急病或緊急事故,勞工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並且雇主可以接受門診就醫收據等作為請假的依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合理的請假權益,同時對雇主提出一定的管理要求。特別是在女性因生理原因請病假時,通常無需提供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雇主過度要求證明文件或無故拒絕給予生理假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面臨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女性勞工的權益,減少她們在工作中的不公平對待和壓力。對於職業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可以申請公傷病假。雇主對勞工請假事由有質疑時,可以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平衡勞工的權益和雇主的管理權。至於通訊軟體請假,勞工可以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但仍需遵守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規定。通訊軟體相當於文字化的口頭方式,只要能確保雇主已理解勞工的請假意圖即可。如果工作規則已經明確規定了其他方式,勞工則應遵守規定的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身體狀況不佳,較常請病假,有時有去就醫看診,而有時就只有休息,公司,要求書面附上病假證明,甚至要求要有診斷證明,這時該如何處理?實務上常見,雇主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此種手段是不合法的。
普通傷病假申請與雇主要求證明文件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所以雇主要求勞工請病假要提出證明是合法有據的。
又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至於上開規定所稱之「證明文件」,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所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勞工在請假時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特別是在請病假時。雖然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但同時也提到了一些情況下的特例,例如急病或緊急事故,此時勞工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且雇主可以接受門診就醫收據等作為請假的依據。
另外,如果雇主在沒有相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仍然給予假期並支付工資,則不能事後要求勞工提供其他的假期證明。這些規定確保了勞工在合理情況下能夠順利享受病假,同時也對雇主提出了一定的管理要求,以確保假期的合法性。
因之,勞工可以不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當然若於勞動契約規定,如請假一天者請附健保卡影本,請假二天(含)以上者請附醫生證明,此一工作規則符合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自有遵守之義務。
生理假申請與雇主要求證明文件
唯一的例外是女性因生理原因請病假,換言之,此種生理病假,因考慮事實的狀況,而無須提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所示: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如前所述,可以不附就診證明。
換言之,如果雇主過度要求證明,或無故拒絕給予生理假,可能會被視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並可能面臨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女性勞工的權益,減少她們在工作中的不公平對待和壓力。對於女性勞工來說,能夠在需要時適當請假,有助於她們在工作和健康之間取得平衡。
職業病假申請與雇主要求證明文件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又,上開證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
又如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可以申請公傷病假。公傷病假的期間應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沒有固定的時限。尤其,勞工因上下班途中事故受傷,可以申請公傷假。勞工更應詳細陳述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並提交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
雇主若對勞工的請假事由有所質疑,可以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勞工提供的證明文件應能明確顯示勞工的實際需要醫療期間。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勞工的權益和雇主的管理權,確保在勞工因職業災害需要治療或休養時,能夠得到必要的假期,同時也使雇主能夠合理地核實請假事由。
通訊軟體請假可以嗎?
關於通訊軟體請假,依民國104年05月04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因之,勞工可以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理解上,通訊軟體相當於文字化的口頭方式,祇要當符合勞工事前口頭方式敘明理由及日數,而口頭意思表必須證明雇主已理解勞工的方式(民法第94條可資參照),換言之,勞工應將自己的請假意圖表達出來的行為,當意思表示傳達到相對人並被相對人了解時,即已由雇主判讀並理解時,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因之,雇主是否收到訊息並可以理解意思,由勞工負舉證責任,尤其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包括請假事項的工作規則已有明定方式,勞工採取有別於工作規則方式(通訊軟體),更應由勞工舉證。
-勞資-請假-請假手續-
瀏覽次數:1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