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欠勞工工資,勞工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21 Nov, 2017

問題摘要:

勞工的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些是根據民法中的規定來保護勞工權益的重要概念。勞工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這些權利來暫停提供勞務,直到雇主履行其支付工資的義務或提供擔保為止。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權利並非可以輕易行使的。勞工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來認為雇主無法支付工資,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通常也只適用於雇主未按時支付工資等情況。此外,勞工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需要小心,因為這可能影響到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勞動關係,甚至可能導致解僱。因此,在採取行動之前,勞工最好咨詢相關專業人士,確保自己的權益受到保護。總的來說,雖然勞工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需要慎重考慮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行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是這樣,雇主已有積欠工資,勞工可以提出拒絕提出勞務的抗辯權而已,甚或所有積欠薪資勞工不上班,全體勞工同時行使民法第264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以逼迫雇主給付薪資?

 

勞工有依勞動契約本旨為一定勞務履行的義務,如果拒不工作,可成立債務不履行,不但違約,喪失雇主薪資的對待給付請求權,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成立解僱事由。

 

首先,勞動契約是採後付原則,即依民法第486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從而,可知勞工須俟勞務提供完畢後,方得請求報酬。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

這是一種法律概念,允許勞工在雇主未履行其合約義務(如未按時支付工資)時,暫停自己的服務。這是基於契約的互惠互利原則,即一方未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暫停自己的義務履行。

 

勞工通常需要先提供勞務,然後才能要求薪資支付。因此,勞工通常不能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工作來要求薪資給付。

這個條款的適用通常限於雙方負有相互獨立但時間上接近的義務履行時。

 

而依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因勞工有先為給付義務,所以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不安抗辯權(民法第265條)

當勞工有合理理由擔心雇主未來將無法履行其義務(如支付工資)時,勞工可以拒絕提供勞務。這通常是基於雇主財務狀況明顯惡化等情況。

 

如果雇主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使得對勞工的薪資支付存在實際的風險,勞工可以據此拒絕提供勞務。這要求勞工有證據顯示雇主的財務狀況確實無法滿足薪資支付。

 

其次,可考量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即:「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而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不安之抗辯權,以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為要件。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一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該條之抗辯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889號判例可資參照)。

 

惟雇主未給付工資,是否屬於民法第265條規定之情形,但為實質保障勞工權益,如雇主表示財產有限已無力支付者,即可允可勞工行使。換言之,雇主財力明顯惡化,可預見之未來將極可能陷入無法付薪的窘境,則勞工亦可行使不安抗辯,拒絕工作

 

此一權利一旦行使,勞動關係上,勞工的勞務提出義務,法律上即告暫停。

 

因此,法律上不會發生勞工「曠工」的問題。所以雇主自不得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勞工。至於,勞工知不知道法規依據(民法第264條、第269條),也不影響法律上他行使權利意思的認定,但此一主張同時,雇主給付工資義務亦隨之而停止,等於形同無薪假,因此,除非是以全體勞工拒絕給付勞務,而以占據工場作為爭議權手段,否則還不如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資-工資-同時履行-

(相關法條=民法第264條=民法第265條=民法第269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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