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是什麼?如何才合法?

25 May, 2018

問題摘要:

變形工時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提供企業和勞工更大的彈性,以應對工作需求的變化。這種制度有助於特定行業在旺季或忙碌時段更有效地調配工作時間,從而提高生產力和滿足市場需求。不同於傳統的固定工時模式,變形工時制度允許雇主在一定時期內重新安排工作時間,以達到更高的效率。例如,在二週彈性工時模式下,雇主可以將兩週內的工作時間重新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以應對突然的生產需求或客戶服務需求。同樣地,八週和四週彈性工時模式也提供了類似的彈性安排,使得工作時間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變形工時是一種彈性工時制度,允許雇主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常見於工作須集中在旺季或特定繁忙時段的產業。目前的法律規範上有「2周」、「4周」、「8周」的變形工時相關規定。透過變形工時制度能讓特定產業別更彈性地調配員工的工作時間,適用的產業別包括但不限於餐飲業、超商、銀行、診所等。

 

變形工時制度是一種彈性的工作時間安排,允許在一定時期內重新分配工作小時,而不僅僅是每日固定工作8小時和每週40小時的傳統模式。這樣的安排旨在為企業和勞工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以應對生產或工作需求的波動。但在一定期間內的總工時仍需符合法定規定。

 

變形工時,是相較於一般工時制度之工作彈性化措施,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是以單週為計算單位,變形(彈性)工時就是不以一週為單位而認定工時的概念,而是拉長時間,截長補短,使加班不是加班,而得配合突然加班。

 

基本上只有全職人員才能適用變形工時。原因是部分工時員工的工作時數本來就不會(也不應該)到達勞基法所規定的上限,因此安排班表的彈性本來就很大了,不需要再另外以變形工時的方式來排班。.

 

變形工時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二週彈性工時

雇主可以在獲得工會同意(或在無工會的情況下,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將兩週內兩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這意味著某些日子的工作時數可能會超過8小時,但不超過每日10小時,並確保兩週的總工作時數不超過96小時。

 

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可以到10個小時,每週則是48小時

每7天就至少要安排1天的例假日

每2週當中至少要有2天休息日

每2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4天

不能連續讓員工工作超過6天。

 

依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92年3月31日已指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皆可依上開規定實施「2週彈性工時」制度。

 

八週彈性工時

同樣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可以將八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重新分配。這種安排下,每日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的總工作時數亦不得超過48小時。

 

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可以到8個小時,每週則是48小時

每14天就至少要安排2天的例假日

每4週當中至少要有4天休息日

每4週當中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16天

不能連續讓員工工作超過6天

 

依同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32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此即為所稱之「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指定適用該法第30條之1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等行業,業經指定適用該項規定。

 

如會計、法律服務業已經勞委會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也就是現行法的第4項)適用8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勞委會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87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15647號函),如採用8週變形工時,將星期一至星期六之正常工作時間均調整為8小時,則有可能星期六上班的8小時亦為正常工時而毋需給付加班費。但雇主仍應使勞工在此八週之內,依法安排八日之休假及八週之休息日,否則仍然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四週彈性工時

在此模式下,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可以重新分配,每日工作時數最多為10小時,並且每兩週至少有兩天的休息日。

 

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可以到10小時

每4週正常工時最多160小時

每7天就至少要安排1天的例假日

每8週當中至少要有8天休息日

每4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8天

 

另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4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16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二週內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即為所謂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包括「加油站業」、「銀行業」...等行業,已指定適用此規定。

 

這種彈性工時制度雖然為企業和勞工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權,但同時也需要嚴格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需要制定清晰的規範和標準,監督變形工時制度的實施情況,並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總的來說,變形工時制度是一種有效的工時管理模式,可以提高企業的靈活性和競爭力,同時也能夠保障勞工的權益,是值得推廣和應用的工時管理模式之一。

 

-勞資-排班-變形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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