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問題-變形工時是什麼?如何才合法?

25 May, 2018

律師回答:

變形工時,是相較於一般工時制度之工作彈性化措施,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2、3項規定)。


依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92年3月31日已指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皆可依上開規定實施「2週彈性工時」制度。

 

另依同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32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此即為所稱之「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指定適用該法第30條之1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等行業,業經指定適用該項規定。如會計、法律服務業已經勞委會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也就是現行法的第4項)適用8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勞委會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87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15647號函),如採用8週變形工時,將星期一至星期六之正常工作時間均調整為8小時,則有可能星期六上班的8小時亦為正常工時而毋需給付加班費。但雇主仍應使勞工在此八週之內,依法安排八日之休假及八週之休息日,否則仍然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此外,另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4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16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二週內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即為所謂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包括「加油站業」、「銀行業」...等行業,已指定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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