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是否適用勞基法?

09 Jan, 2017

問題摘要:

研發替代役制度針對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和役男權益保障: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的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是按照一般替代役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在勞動條件和保險事項方面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雇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這意味著在這個階段,役男享有一般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保障和社會保險權益。在第三階段,役男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係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因此,如果在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勞動條件方面的爭議,應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1規定,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研發替代役在台灣是特殊的國防替代服務制度,提供具備特定技能的役男在民間企業或研究機構服役的機會。這項制度分為不同階段,其中每個階段的法律適用和役男的權益有所差異。

 

不同階段的研發替代役及其法律適用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

役男在此階段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

在此階段中,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一般替代役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他們在勞動條件和保險事項方面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

役男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此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這意味著役男在此階段擁有一般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保障和社會保險權益。

役男的保障和用人單位的責任

 

在第三階段,用人單位元必須根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為役男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保險。

 

績效評估和釋出申請

用人單位不能因役男的績效未達標準或拒絕加班就直接申請釋出。必須先通過輔導和工作調整機制嘗試解決問題。如果經過這些措施後役男的表現仍未改善,用人單位才能向內政部提出釋出申請。

用人單位在轉調申請未被核定前,不得單方面終止與役男的服務合約。

 

申訴權利:

如果役男對釋出審查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後30天內提出申複。

 

再依內政部對研發替代役制度的說明,研發替代役服務契約的約定內容除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外,亦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

 

且轉調申請事由中並無「役男不適任」一項,若用人單位於每年執行單位管理考核時,研發替代役役男有考核評等列入未達標準之待改善或適應不良情形者,用人單位應啟動輔導機制或單位內部工作調整等處置並應留存相關記錄,當已執行輔導機制後,仍無法達到合格任用之標準時,才能提報內政部(役政署)處理之。

 

因此,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績效未達標或勞工拒絕配合加班,就申請釋出,必須經過輔導或調整工作內容後,勞工仍有考核未達標準之情形時,才能考慮釋出。轉調申請未核定前,用人單位不得片面終止與該研發替代役役男間之服務契約。如果役男對釋出審查結果有異議,需在審查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申復。

 

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失業給付之規定。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080306號函示略以,研發替代役男依法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之勞動契約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之「特定性工作」。據此,案內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前開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01日(102)勞保一字第1020140525號函)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第三階段始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此時因勞動條件發生爭議時,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條)。

 

研發替代役制度旨在讓具有特定技術技能的役男能在民間機構中發揮其專長,同時確保他們在服役期間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用人單位在管理和評估役男表現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公正和透明的處理常式,以及役男的法定權益不受侵犯。對於處於第三階段的役男,他們與一般勞工享有相同的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其工作條件和福利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總的來說,在研發替代役制度中,確保役男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在處理役男的績效評估和可能的釋出申請時,確保公正和透明的程式,並且不能因為役男的績效未達到標準或拒絕加班就直接解除合同。役男在享受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在必要時行使申訴權利。

 

-勞資-勞基法適用-替代役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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