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問題-勞工性平法規定請假權益,你了解多少?

21 May,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相信是勞資雙方均很關心的問題,依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除了常態之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休假外,還有一些特定假別,雖然不是常常會遇到,您也必須了解請假權益,千萬不要白白放棄,雇主也必須了解法規免得受罰。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般事由假別不外乎就是事病假、婚喪假、產假、產檢假、生理假外,還有所謂的公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相關程序則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至於,性別平等法上假別,有:

其一,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只要有家人疾病或事故需要親自照顧,勞工就可以請家庭照顧假,而家庭照顧假是併入事假,與事假共用14天的額度,但是跟事假不同的是,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其二,生理假,因生理日無法工作,每位女性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過,生理假一次就必須請1日,不能分兩個半日或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跟病假一樣,也是折半發給薪資,而且也是併入到病假的30天額度去計算。在這裡提醒女性勞工.生理假併入病假的30天內,若生理假與病假加總後超過30天,還是可以再請生理假,而且跟病假一樣,薪資折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其三,產假: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其四,產檢假,共有5天,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產檢假薪資照給。復依其立法意旨,該假別係考量懷孕之受僱者有產前檢查之需求,經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10次(每次約需半日),爰制定5日產檢假之規定。復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比較特別的是,產檢假可以用小時來計算,也就是全職勞工在整個孕期內可以請40個小時(8X5=40),這是因為有時候到醫院產檢可以不必用到一整天或是半天,通常幾個小時就可以結束。產檢假薪資照給,不扣全勤。

 

其五,安胎假: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安胎休養假,如果懷孕期間不舒服,醫生囑咐要回家靜養就可以請安胎假,由醫師開證明,請假天數依實際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安胎假是列入住院傷病假來計算,如果是在30天內則給半薪,超過30天則不給。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其六,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薪資照給,不扣全勤。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其七,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這60分鐘也可以拆成兩次,一次30分鐘,這是指在正常8小時的工作時間內;如果加班,就是所謂延長工時時間達到1小時以上,就要另外再給30分鐘的哺乳時間,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亦屬之。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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