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問題-勞工要離職後,結果老闆要我簽署競業條款及保密合約?

18 May, 2018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很簡單,除非有好處,否則千萬不要簽!沒簽就不必受競業的限制,一簽了就要受拘束,畢竟除非勞工可以因為簽署而獲得利益,否則對一個即將離職的勞工言,實在想不出有任何要在離職前簽一個束縛自己條款的理由!

 

依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上開競業禁止義務,在職期間固有媹用,但若於契約結束後,除非願意再簽則不得適用勞基法保障。至於,保密義務則是有沒有簽都差別不大,勞工本來就負有保密義務,此一義務亦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但多半有附加違約金條款,因此簽了以後,保密義務要加強。

 

 

一個要離職勞工義務而論,祇要完成預告及離職交接義務,所謂預告就是勞基法第15條及同法第17條之預告離職之義務,而所謂離職交接是指未了結事務之交接,包括正在處理事務之報告及保管物品交付義務。至於,勞工要不要簽屬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與離職交接一點關係也沒有,即使雇主要以此綁離職證明書也是不合法,畢竟只要勞工有離職的「事實」,當勞工請求時雇主即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有發給義務,亦不因勞工有無辦妥離職交接而受影響。簡言之,簽不簽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與否與離職交接一點關係也沒有!


瀏覽次數:680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