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要離職後,結果老闆要我簽署競業條款及保密合約?

18 May,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即將離職的勞工來說,簽署競業禁止條款通常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除非他們可以因此獲得一些實際的好處。一旦簽署了這樣的條款,他們的工作選擇將受到嚴格限制,因為他們必須避免進入可能與前雇主產生競爭的領域。此外,離職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會增加,因為他們可能會面臨與競業禁止條款相關的訴訟。雖然競業禁止條款可以幫助公司保護其商業利益,但對於員工來說,它可能會對他們的生存權和工作權產生負面影響。這種限制可能會使他們難以找到理想的工作機會,尤其是在他們所在的行業中。因此,雇主和員工都應該在簽署這些條款之前仔細考慮其後果。另外,《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的具體要求,包括雇主有保護合理的營業利益、員工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等。如果這些條款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則可能被視為無效。此外,保密義務通常是不受離職影響的,但有時會加入違約金條款,這就需要勞工在離職後繼續遵守保密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很簡單,除非有好處,否則千萬不要簽!沒簽就不必受競業的限制,一簽了就要受拘束,畢竟除非勞工可以因為簽署而獲得利益,否則對一個即將離職的勞工言,實在想不出有任何要在離職前簽一個束縛自己條款的理由!

 

對於勞工即將離職時面對競業禁止條款的考慮。確實,競業禁止條款旨在保護企業利益,避免勞工帶走重要的商業秘密或與前雇主直接競爭。然而,這種條款也可能限制勞工的職業發展,尤其是專業技能集中於特定行業的情況下。

 

競業禁止條款最大的功用就在於可以事先預防員工在離職之後,隨即將原受僱公司的機密外洩或利用原雇主的之營業資料自立門戶而作不公平之競爭,可說是保密條款的更進一步。而且一旦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跳槽的機會降低許多,公司也可以比較安心地投入成本對員工進行培訓。

 

但是競業禁止條款固然有助於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並且使員工投鼠忌器,不敢隨意跳槽,然而其遭受的最大批評就是對於員工的生存權與工作權有很大的影響及妨礙。由於擁有多項專才的人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員工的生存技能與專業都是經過漫長時間才累積到相當的成果,競業禁止條款的存在卻使員工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局面。想要拿到屬意的工作,卻看到面前擺了一份嚴厲的競業禁止約款,而一旦簽署了競業禁止條款,就會馬上失去了絕大多數的工作選擇權,即使並沒有想要洩露原雇主機密的意圖,也會擔心一旦換工作,就會吃上官司。

 

依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於勞工而言,簽署這樣的條款前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補償的合理性:

如果雇主提供了額外的補償,如簽署獎金、較高的離職金等,這可能彌補未來一段時間內的職業發展受限。勞工應評估這種補償是否足夠。

 

競業禁止的範圍和期限:

條款中規定的時間長度、地理範圍和限制的行業應該是合理的。過於嚴格的限制可能不利於勞工接受。

 

勞工未來的職業計劃:

勞工應評估自己的職業規劃與目標是否與競業禁止條款相沖突。如果計劃留在相同行業,則簽署這樣的條款可能不是明智之舉。

 

上開競業禁止義務,在職期間固有適用,但若於契約結束後,除非願意再簽則不得適用勞基法保障。至於,保密義務則是有沒有簽都差別不大,勞工本來就負有保密義務,此一義務亦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但多半有附加違約金條款,因此簽了以後,保密義務要加強。

 

勞基法對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已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應了解自己的權利,以免被不合理的要求束縛。

 

一個要離職勞工義務而論,祇要完成預告及離職交接義務,所謂預告就是勞基法第15條及同法第17條之預告離職之義務,而所謂離職交接是指未了結事務之交接,包括正在處理事務之報告及保管物品交付義務。

 

至於,勞工要不要簽屬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與離職交接一點關係也沒有,即使雇主要以此綁離職證明書也是不合法,畢竟只要勞工有離職的「事實」,當勞工請求時雇主即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有發給義務,亦不因勞工有無辦妥離職交接而受影響。簡言之,簽不簽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與否與離職交接一點關係也沒有!

 

總的來說,最後,勞工在考慮是否簽署競業禁止條款時,應尋求法律意見,確保自己的決定是在充分了解所有法律後果和個人職業目標基礎上作出的。

 

勞工有義務完成離職前的預告和交接,但應保留選擇是否簽署進一步限制的自由。離職勞工通常只需完成預告和交接義務,無需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當然,簽署這些條款是否合適,最終取決於雇主和員工的具體情況以及對風險和利益的考慮。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1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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