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換薪資是否要提出證明或雇主同意?
問題摘要: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特休假是勞工的一項有薪休假福利,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能夠享有這項權利。以下是幾個關於特休假的重點:特休假工資的計算應以勞工平日工資為基準,通常是月薪除以30。此外,特休未休的工資應在年度結束時與薪資一同發放,或在年度結束後30天內通知。特休假的安排應由勞工自行決定。如果雇主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在特休假日出勤,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並支付加倍工資。雇主需在工資清冊中記錄員工每年的特休假天數及其對應的工資。此外,勞工不需要提供特別的書面證明來證明其未休完的特休假,因為證明責任在雇主方。雇主應以書面或數位形式定期通知員工其特休假的剩餘天數和可折算的工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些問題,勞工未休完之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在計算應休未休的特休假工資時,應以勞工平日工資計算,即以一般常見的月薪制勞工,即以每月薪資除以三十即為每日工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但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要書面或以其他型式取得證明,雇主同意才算證明未休完特休?才能取得未休完特休薪資嗎?
勞動基準法中,特休假的規定確保勞工有權利享有有薪年假。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以下幾點是關於特休假的重要法律規範:
特休假工資的計算
如果勞工在年度終了時未完全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支付相對應的工資。這個工資是按照勞工的平日工資計算,通常是將月薪除以30得到每日工資。
關於特休未休完換工資需否提出證明的部分,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雇主應就勞工未休完的特休換發工資給勞工,若雇主拒發,依同條第6項規定,雇主應舉證證明勞工特休已休畢而無請求的權利,勞工不需再特別書面證明其未休完特休之事實。
雇主應在年度終結時才結清工資,不能提前換錢,否則員工可能在特休未到期想排休卻無法休。 2、雇主不能因為不想給錢,一律規定遞延特休假,要透過勞資協商經過員工同意。 如果有員工不同意、要求雇主換薪,雇主也不能拒絕。 3、特休遞延不限次數,勞雇雙方可約定每期遞延3個月,到期後再次協商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限為一年。
特休假的安排
特休假的安排應由勞工自行決定。如果雇主因業務需要勞工在特休假日出勤,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並支付加倍工資。
特別休假日是由勞工自行決定,若雇主有營業上的急迫需求,需要勞工出勤時,須與勞工協商調整,並得到勞工同意。特別休假的日期依照勞工個人意願決定,除非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否則雇主祇可善意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特休是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提供給勞工的一種「有薪休假」福利制度。有別於病假、事假可能遭公司扣薪、扣績效;特休的決定權完全取決於員工,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無需說明休假理由,且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特休假的證明與紀錄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5項,雇主需在工資清冊中記錄員工每年的特休假天數及其對應的工資。此外,勞工不需要提供特別的書面證明來證明其未休完的特休假,因為證明責任在雇主方,要證明勞工的特休已休畢而無請求未休特休工資的權利。
特休假的通知
雇主應該以書面或數位形式(例如:內部網站或薪資系統)定期通知員工其特休假的剩餘天數和可折算的工資。
因此,特休亦被稱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特定時間段,會給予員工的假期。和一般請假不同的是,一般病假、事假,是由勞工依照事由「主動」提出請假;但特休反而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主動提醒勞工有多少天假。
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要在工資清冊中記載員工每年特休假的期限,以及未休天數可折算的工資,每年定期用書面通知讓員工知道。」因此,當員工符合特休請休條件時,雇主應主動讓員工知道自己每年可休、剩餘未休天數,並告知未休的天數可折算成多少薪資。雇主如果依法準備書面紀錄,當員工對於自己的特別休假權益有異議時,能夠提出舉證而避免受罰。
特休假的未休工資結算
特休假未休的工資應在年度結束時與薪資一同發放,或在年度結束後30天內通知。
另外,上面規定提到的「每年定期」,是指雇主可將特休未休工資,在年度終結時連同每月薪水在發薪日時一併通知員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通知。至於「書面通知」的部分,因現今為數位時代,也可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公司內部網站、薪資系統等方式取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2規定)。
簡言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總的來說,雇主應遵循法律規定,確保勞工能夠享有特休假的權益,並且在特休未休完時按照法律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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