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解僱產假期間的婦女嗎?

28 Mar,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勞基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產假之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13條規定)。

 

員工依規定請懷孕相關法律規定假期,雇主並無准否之權。雖該准假並要求事後補提文件,員工不提,不構成曠職,充其量僅為違反工作規則。勞基法第13條為第12條之特別法,即使於產假期間曠職亦不足構成解僱事由:既為合法之產假,當然不可能構成曠職;反之,構成曠職,則非合法之產假。即使雇主之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基於違反性別平等法之意識,而不帶有懷孕歧視之色彩,而不該當於行政罰之條件,

 

勞基法第50條規定之產假期間,為最低之勞動基準。若雙方之約定高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應依雙方之約定。產假係為勞工之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惟勞工亦須提出相關證明以證明有請產假之必要。若有請產假之事實,而僅勞工未依雇主規定,提出證明,亦不能以未提出證明導出其應有之權利不存在。充其量僅為該員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此違反不足以構成情節重大。退萬步言,即使構成情節重大,亦因勞基法第13條之保護,而不得處以免職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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