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違規被雇主扣薪水,合理嗎?

31 Jan, 2018

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款項,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獲得員工的同意或依法程序,並且有合法的基礎。即使員工違反了公司的作業規則,雇主也不能擅自扣除其工資。如果員工的行為導致了實際的經濟損失,雇主應與員工進行協商,以確定賠償金額和清償方式。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雇主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而不是自行扣除工資。此外,雇主應注意不得濫用權利,而應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公司規定如不遵守一些作業規則就對員工罰款,如東西未歸定位、搬錯貨品、亂丟垃圾、盤點誤失等,由每月給付薪資扣除一定金額或所受損害,這時老闆有權扣薪資嗎?這個問題答案大致為,除不到職(曠職)等未服勞務之情形下,雇主相對的拒絕給付薪資報酬(月薪制之下就是扣曠職當天的薪資),或未付全勤或準時獎金,有相當之合理性應予以承認其效力。其餘因未遵守職場紀律但尚未構成雇主財物上損失之情形都不允許對員工扣罰薪資。

 

因為員工未遵守作業規則而扣除其薪資的問題,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提供了明確的規範。根據法律:

 

全額給付工資的原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意味著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的行為或表現,亦不能通過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減少應支付的工資金額。

 

禁止預扣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勞工的行為導致了公司財物的損失,雇主也不能單方面從其薪資中扣除相應金額。雇主不得在違約、賠償的責任歸屬、範圍、金額等尚未確定之前,預先扣除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工資權益,防止雇主濫用權利。

 

處罰與賠償的處理方式:

如果勞工的行為導致了實際損失,雇主應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來處理賠償問題。雇主需證明損失的發生並與勞工達成賠償協議,或通過法院判決確定賠償的責任和數額。

 

對於一般的職場紀律問題,如搬錯貨品或亂丟垃圾等,除非這些行為直接導致了可證明的經濟損失,否則不應將其作為扣減工資的理由。

 

在實際操作中,任何關於扣款或賠償的條款都應在勞雇雙方充分協商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應記錄在勞動合同或相關的協議文件中。這些條款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且不能違背公平合理的原則。

 

如果勞工在工作中故意或由於過失導致產品或其他物品損壞,雇主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雇主需與勞工進行協商以決定賠償金額和清償方式。如果協商未達成一致,則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扣除工資來賠償損失,而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蓋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與勞工,而依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發放薪資,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即使勞工違約,又或者勞工工作時損害雇主利益而對雇主有賠償的責任,雇主不能單方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東扣西扣就是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至於勞工如於執行勤務過程中因疏失造成雇主損失時,本於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勞工應對雇主負賠償,因此要勞工個別同意才能扣薪資或主張抵銷。

 

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32567 號函)。

 

總之,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未遵守某些作業規則而直接從其工資中扣款。所有的賠償或罰款行為必須有合法的基礎,並且需要勞工的同意或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勞工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可以向勞工局或相應的法律機構尋求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資-工資議定-扣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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