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提前要我離職,是否要付資遣費??

08 Feb,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並有預告離職日期。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和雇主之間仍然存在著完整的勞動契約關係。因此,雇主如果希望提前終止這份契約,需要依據契約條款或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如果雇主決定提前終止勞工的合同,而且未提前支付完整的預告期間工資,這可能被視為違反契約,並且雇主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包括預告期間的工資以及可能的資遣費,具體要求可能根據當地的勞動法律而異。如果雇主在提前終止合同時提供了完整的預告期間工資,則可能被視為雇主放棄接受勞工的勞務,而不是資遣解雇。雇主是否有責任支付資遣費取決具體情況,例如勞工是否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定的時間,以及解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解雇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雇主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資遣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自請離職,並已有預告離職日期,如一個月或二個月之後,但公司找到人,要勞工提早走,勞工此時是否有權向公司爭取預告期間的薪資,甚至資遣費?

 

當勞工已預告辭職但在預告期間內公司要求勞工提早離職時,勞工的權益應當依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來保護。以下是幾個關鍵點:

 

預告期間的保障

 

勞工自行預告離職後,勞動契約仍在預告期間內有效。如果雇主在此期間要求勞工提前離職,而非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其他法定終止契約的條件,則這種行為可視為雇主的單方面終止契約。

 

在勞工預告辭職的預告期間內,仍屬完整的勞雇關係,換言之,勞工辭職必也預告期滿辭職才生效,此時雙方勞動契約仍有效存續,此所謂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之意義。而勞工亦不撤回此一自請離職之表示,此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及同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自明。

 

若雇主無法提供法定的解雇理由而要求勞工提前離職,則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預告工資。這是因為勞工已經給出了足夠的預告期,而雇主則沒有遵守。

 

雇主提前要勞工離職的意思解釋

 

雇主提前要勞工離職是否屬於解雇,抑或解為拋棄在此一期間受領勞務之權利,如何判斷,端視雇主意思表示內容,是否有依約給予預告工資,倘若已付完整預告期間工資,則應認為拋棄受領勞務之權利,至於未給付完整預告期間之內工資,或應認為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解雇,雇主應反過頭來事先預告否則就要發預告工資,或得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當然此時即屬資遣解雇,雇主就有發資遣費義務。

 

除非勞工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或其他勞基法第12條事由之要件,而由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終止契約。

 

如果雇主提前終止契約且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合法解雇條件,則勞工可以要求資遣費。資遣費是給予那些被非法解雇或在無合理理由下被要求提前離職的勞工的補償。勞工在被要求提前離職時應仔細評估情況並尋求法律諮詢。如果勞工同意提前離職,應與雇主明確書面協商條件,包括是否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

 

總結來說,勞工在預告辭職後如果被要求提早離職,雇主應支付預告工資,除非有法定的終止契約理由。如果勞工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援助。

 

(相關法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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