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高薪低報而短繳勞工退休金,可以用訴訟請求嗎?

22 Jan, 2018

問題摘要:

針對雇主未按時提繳或提繳金額不足的情況。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必須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工資百分之六的金額至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以確保勞工在退休時有穩定的經濟来源。對於未依規定提繳的雇主,勞工保險局可以實施一系列行政措施,如加徵滯納金和強制執行,來追回欠繳的退休金。儘管行政措施提供了一種途徑來解決問題,但如果雙方對工資金額有爭議,可能需要透過訴訟來解決。訴訟可以確保欠繳金額的實際數字得到確認,尤其是在行政程序無法解決所有爭議的情況下。因此,即使有行政措施的存在,訴訟仍然是保障勞工退休金正確提繳的重要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用以下觀點加以解析:

 

行政措施

雇主有義務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到勞工個人的退休金專戶。若雇主未按規定提繳,或提繳金額不實,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勞工保險局將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核實工資清冊,以確定雇主是否有依規定提繳退休金。如果發現違規,雇主會被要求繳納滯納金,且如果逾期不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關於行政措施方面,就雇主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一事,在勞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後,勞工保險局會派員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核對工資清冊,以確認是否有依規定提繳。若雇主未依規定核實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時,也會同時發生勞保月投保薪資未核實申報之情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4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訴訟救濟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如果雇主未提繳或提繳不實導致勞工受損,勞工可以根據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勞工也可以要求雇主補提繳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尤其在勞工尚未符合退休金請領條件時。此外,如果雇主延遲或未足額提繳退休金,會被加徵滯納金,並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勞工退休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的性質,意味著勞工的退休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中,並保證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的定期存款利率。這確保了勞工的退休金在存儲期間能有一定的收益保障。

 

雖然勞工保險局可透過行政措施保護勞工的退休金,但如果雙方對工資金額有爭議,此爭議可能無法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因此仍有訴訟的必要性。此外,訴訟可直接要求雇主將欠繳的退休金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進一步確保勞工的財產權受到保護。

 

在訴訟救濟方面,我國一般實務承認,勞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以提繳於勞工退休金帳戶之方式賠償,即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提繳義務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未提繳或提繳不實造成勞工損害者,勞工均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認為前揭提繳義務屬於雇主契約上附隨義務,均得請求雇主賠償,至於,賠償方式,除了勞工已符合退休金請領要件,否則僅得要求雇主補提繳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為:一、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再參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之立法理由提及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等內容,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更明定,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綜上規定可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係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依該制度之設計,勞工在勞保局開設個人退休金之存儲專戶,雇主應依法按月將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存入該專戶,且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即使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規定前死亡者,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故該專戶內之金額應屬勞工之財產權,僅其得請領之時間、方法及金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是雇主倘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個人退休金專戶,即造成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短少,致使勞工之財產減少,足認已使勞工受有損害。況勞工離職時即距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得請求退休金之時尚有5年以上,則其至依法得請領退休金之時對原雇主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所享之請求權即已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係負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務,雇主公司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使勞工受有損害,勞工自可請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勞工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修正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固規定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惟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為及時保障勞工權益,爰增訂第2項規定,作為移送強制執行之依據,以期直接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之權益。又依上開修正規定之立法院審查會報告內容:「三、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退休金而受有損害,依本條例第31條規定,係由勞工另外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而非直接繳入勞工個人帳戶。考量民事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且影響勞資關係,對勞工權益無法即時保障,爰增訂第2項規定,作為移送強制執行之依據,以期直接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之權益。」(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48期院會紀錄第740頁參照),可知該規定係為求迅速保障勞工之權益,而另立勞保局得就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為強制執行之規定,惟並未剝奪勞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尚不得因上開規定,即認勞工無權請求雇主將應提繳未提繳之金額存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有義務每月將不少於勞工工資百分之六的金額提繳至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這種強制儲蓄的設計旨在確保勞工在退休時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如果雇主未按時提繳或提繳金額不足,勞工保險局會加徵滯納金,並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確保退休金的提繳。這些措施包括限期命令繳納和移送強制執行,確保勞工的退休金權益不受影響。

 

當雇主不遵守提繳退休金的規定時,勞工不僅可以通過勞工保險局的行政途徑解决問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補繳未足的退休金到個人退休金專戶。立法的目的是確保勞工在不影響勞資關係的情況下,能迅速獲得應有的退休金。儘管存在行政措施來保護勞工的退休金,民事訴訟仍然是勞工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這是因為訴訟可以直接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進行補救,尤其在雙方對工資或退休金提繳金額有爭議時。

 

亦有認為既有上開行政措施,則並無訴請法院強制履行之必要,惟按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雇主違反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是雇主如有欠繳退休金之情形,勞保局即得就雇主欠繳之退休金,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是該條例已明定由勞保局為公法上之強制執行,即已足以保障勞工之權利。是勞工起訴請求雇主將欠繳之退休金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無起訴之必要,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但此一見解前提,應係雙方對於工資金額並無爭議,倘若有爭議,由此一爭議並未行政程序所得確定,因此仍有爭訟之必要性。

 

台灣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行政措施的充分性及其對勞工訴訟權利的影響,特別是在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的情況下。它提到了勞保局可以實施的行政措施,如加徵滯納金和強制執行,這些措施旨在直接從雇主那裡追回欠繳的退休金。然而,也有觀點認為,如果勞保局的行政措施已足夠解決欠繳問題,那麼勞工向法院提起訴訟可能看似沒有必要。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的規定,勞保局有權針對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的雇主進行處罰,包括加徵滯納金及進行強制執行。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勞工的退休金權益能夠得到實質的保護,並對違反規定的雇主施加經濟壓力。

 

如果有關工資金額的爭議存在,勞保局的行政措施可能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能需要通過法院來確認欠繳金額的實際數字,因為行政程序可能不足以解決所有的爭議。因此,如果雙方對工資的計算有分歧,勞工仍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其退休金的正確提繳。

 

-勞資-社會保障-勞退新制-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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