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週六就是例假或休息日嗎?可以更換嗎?

30 Apr, 2017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休息日和例假日安排,通常可以在勞資雙方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具體化,以適應特定行業的需求。例如,餐飲業可能需要在週末以及節假日提供服務,因此可以安排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安排進行調整。任何對工作日和休息日的調整都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這確保了勞工的權益受到尊重,同時也讓雇主能夠根據營運需要做出調整。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勞資雙方的實際履行慣例可以確定哪些日子為例假日或休息日,則可能被視為默示的約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正常工作時間、休息日和例假日的規定旨在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同時也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行業和勞資雙方的特定需求。

 

勞動基準法對正常的工作時間的規定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就目前就正常工作時間規定為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亦即每周於每日工時八小時情況下,原則工作天數為五天;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亦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以法律上規定並非一週某日為例假,而某日必為休息日。

 

依勞基法第36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由於多數事業單位周休二日都是排在周六、日,很多老闆、勞工根深蒂固以為周六就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日,很多誤會就從此延伸,有理說不清。其實,法律上從未規定,都是勞資雙方以公教人員出勤作為自己出勤參照。

 

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異

 

例假日:勞工在例假日工作,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原則上不得上班。如果在例假日工作,則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支付額外的工資。

休息日:休息日的工作較為彈性,雇主可以在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勞工工作,但同樣需要支付加班費,並且加班費的計算標準高於平日。

 

勞基法為了落實周休二日,修法提出「一例一休」達到周休二日目的,也就是每周中有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息日」,其中例假日不能出勤,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要付高額加班費。

 

「休息日」與「例假」的差別,例假屬於強制性規定,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例假權益,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極特殊狀況,才能徵得勞工同意工作。

 

如果不是上述極特殊狀況,即使勞工同意上班,雇主也不可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至於「休息日」上班,規定較為彈性,就可徵得勞工同意後於休息日上班,惟休息日上班屬加班,修法方式為「以價制量」,特別修改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標準,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要支付較高加班費,

 

排班與工作日的靈活性

 

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設定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具體安排。這種靈活性尤其適用於那些高峰期與非高峰期工作需求變化大的行業,如餐飲業和零售業。

 

雖然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

 

一休一例並非規定週六、週日為休息日或例假。「一例一休」雖是法定原則,但實施方式可以隨著行業特性而變異,尤其餐飲業,通常規定週六、週日要上班,但週一至週五找二日時間休息,原則上勞雇以每七日為一周期(除非有變形工時之排班制),共同協商找出其中一天為休息日、一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定,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周六、日。因此,如果雇主與勞工有約定優先以約定,無約定者依工作規則,沒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約明哪一日為例假日或休息日,但雇主實際排班試用結果每周工作天數不超過五天,每七日至少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情況下,即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沒有不正確的問題。

 

勞資雙方固然沒有明定是哪一天是例假,但若實際上履行慣例可認定,亦可認為雙方默示成立約定。雖然每周休息日、例假,由勞雇雙方約定。不過約定後,雇主就不得再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免受過度勞累,確保他們有充分的休息和恢復時間,同時也給予雇主一定的管理彈性,以應對經營中的各種實際情況。這種平衡對於維持健康的勞資關係是非常重要。

 

-勞資-工時-休假-一例一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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