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平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20 Nov, 2017

問題摘要:

加班費是指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工作所應支付的額外報酬,目的是為了補償勞工在超時工作時的付出,同時也鼓勵雇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勞工過度工作。勞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工作時間依法變更時,雇主有義務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根據工作時間的延長情況,分為不同的標準: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但在2小時以內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加給,超出2小時以上但在4小時以內的部分按照另一定比例加給,超出4小時以上的部分則按照更高的比例加給。對於月薪制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是以月薪總額除以工作日的總小時數。而對於時薪制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時薪。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勞工在提供額外勞動時能夠獲得公平的報酬,同時也保護勞工的健康和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加班費在法律上名詞為「延長工時工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延長工時」所要發放的工資,法律所以規南加成給付,主要補償已經工作達法定時數的勞工,並藉此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勞工的工作時數,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加班費的計算遵循勞動基準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時能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同時也鼓勵雇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勞工過度工作。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勞基法第35條規定)。關於平日加班定義,所謂「平日」並非週一至週五,勞資雙方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第1項約定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變更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法律依據,就平日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在假日工作,最少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工並得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請求雇主給付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而延長工作時間係指超過法定工時,每日工作時間除非有變化工時外,超過八小時或每一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1款)。

 

在法定工時制度下,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從而,勞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在第9、第10小時分別加給1又1/3倍(由於無法除盡,因此雇主至少應以1.34倍計算),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1又2/3倍(無法除處,至少應以1.67倍計算)。 

 

勞工在平日的加班,即超出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其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超過4小時的延長工作時間,則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支付。

 

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2款):此係指有依法定程序採行變形工時制度之情形。勞雇雙方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之程序締結勞動契約者,超過契約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94年度台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月薪制、或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7日勞動2字第0960130677號函釋),而日薪制者,原則上應除以 8 ,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對於月薪制的勞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通常是將月薪總額除以240(月應工作小時數),進行加班費的計算。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提供額外勞動時能得到公平的報酬。

 

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

 

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之一日工作時數低於 8小時者,依約定時數,計算至每小時數額。時薪制者,即以時薪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其他津貼、獎金名目之給與,只要是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能獲取之報酬,應依其性質,計算至每小時數額,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雇主因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加班,而給與之報酬,應不得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就超過四小時以上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計算其延時工資。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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