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提前幾天說?預告要上班嗎?可以像放假一樣自由混嗎?
問題摘要:
離職不是丟辭呈就能走,也不是老闆一句「我不同意」就能卡住,而是一套明確的法律制度,要懂得如何運作、如何計算、如何自保,才能真正做到「漂亮離職」。每一項預告、每一天期間、每一個班表異動,背後都有重大法律效果,勞雇雙方只要理解制度,才能避免誤解、避免衝突、避免踩雷,也才能真正掌握離職的自由與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職到底要提前幾天說、預告期間到底怎麼算、假日到底算不算在裡面、老闆不放人怎麼辦、提前離職的效力如何、雇主能不能惡意砍班讓勞工提早走、勞工未依預告期間離職是否有效等問題,每到年後轉職潮或年底職場整理期幾乎都會被瘋狂提問,而在網路上總有大量錯誤資訊,例如「預告期間不用上班」、「預告期只算工作日」、「老闆不同意就不能離職」、「口頭離職不算」、「公司不准我走我就走不了」、「辭呈丟了就能閃人」等,這些都是錯誤觀念。要真正理解離職預告、掌握離職技巧、避免踩雷,
就必須預告期間計算是民法第120條,不是勞基法特殊規定,而勞工提出離職是形成權,提出當下就發生效力,不需雇主同意,雇主若拒絕讓你上班,甚至惡意砍班,反而可能觸發勞基法第14條讓勞工反過來直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還能請求資遣費。整體制度非常細膩,而誤解一項就會造成巨大法律風險,因此以下將完整解釋離職預告制度的所有細節、例外、誤區以及雇主與勞工的真實風險。
首先,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台灣九成以上的勞工皆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預告期間,而第16條明確規定: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須提前十日預告;滿一年未滿三年者須提前二十日預告;滿三年以上者須提前三十日預告。
因此,不分行業、不分職務、不分普通員工或主管,只要是勞工自請離職,都要依年資提前十、二十或三十日預告,而雇主無權要求超過此天數,因為勞基法是最低標準,任何對勞工更不利的約定均屬無效。
因此契約或公司規章寫「離職需提前45天、60天、半年」全部無效,最後仍回到法律規定的10日、20日、30日。
再談預告期間的天數計算,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只要以日數計算期間,「始日不算入」,也就是提離職當天不算第一天,要從隔日開始算起;第二,預告期間採「連續日」計算,也就是所有的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例假日、特休假、請假日都算在離職預告期內,只要預告期間經過法定天數,勞動契約即於最後一日屆滿自然終止。因此預告期間不分平日假日,一律連續計算。
舉例而言,若工作八個月的勞工於10月31日提出離職,預告期十日,自11月1日起算到11月10日為止,離職日即為11月11日,期間中不論遇到週休、補假、連假或請特休均不會使預告期間延長,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計算方式。離職預告是否須公司「同意」?答案是否定的。離職預告是勞工的「形成權」,只要勞工告知雇主,不論方式是口頭、書面、Line訊息、Email或公司內部系統,只要「能證明已告知」,預告就生效,離職日期也就開始倒數,完全不需要雇主同意。雇主不同意不影響離職效力,因為勞工離職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只要勞工表達意思,法律就視為勞動契約將於預告期滿當然終止。這也是為什麼雇主如果想留人,只能談條件,不能強留,否則構成強制勞動。
再來談最常被誤解的問題──預告期間可以不用上班嗎?答案是:除非是雇主終止契約且未預告,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第16條第3項),否則在預告期間內勞工仍需提供勞務,並非不用上班。許多人誤解「預告期間不用上班」是因為看到第16條第3項,但那是針對「雇主」未提前預告時才要給的補償金,勞工自請離職並沒有「預告工資」制度,因此在預告期間仍須正常上班,僅多一項權利──勞工每週可請兩日工作時間作為「謀職假」,謀職假期間工資照給,但謀職假本質上是「找工作用的特殊請假」,不是特休,不是免出勤,不是帶薪長假,更不是每日都能請,是每週最多兩日的工作時間,不是兩整天。
接著談「老闆不放人」或「老闆要求提前離職」的爭議。勞工提出離職預告後,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前離職,若雇主堅持提前終止,依法構成雇主拒絕接受勞務,勞工可依法不出勤但仍要求原預告期間工資,因為是雇主片面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效力等同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第16條第3項),因此雇主要負起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的義務。
不僅如此,若雇主惡意砍班、將班表減到幾乎沒有班,或將工資砍到變相逼員工走人,這種違法行為可能落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給付工作報酬或不供給充分工作」、或第6款「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即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還可以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甚至能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因此雇主若認為預告期間太長,不想讓員工待到最後一天,只能「協商」提前離職(雙方合意),不能單方要求。
若雇主片面提前終止,反而要付更多錢。相反地,也有勞工常問:「我不想做了,我不想預告,直接丟辭呈走人可以嗎?」法律上,勞工雖然應遵守預告期間,但勞工提前離職仍屬有效,離職當然生效,雇主不能強迫勞工繼續工作,因為勞動契約是一種「人身」性質的契約,不可能用強制方式要求勞工回來上班。唯一差別是:若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離職,雇主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必須具體、可證明,且不能藉此扣薪,雇主只能依法另行請求。因此勞工提前離職並不會導致離職無效,而是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有人問:「契約寫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是否合法?」勞動部明白指出,勞基法預告期間是最低標準,因此所有讓勞工負擔更高預告義務的約定皆屬無效,不能要求勞工提前30天以上。反過來,如果雇主願意給更優惠,例如預告期只需5天,那當然有效,因為對勞工更有利。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是:「預告期中途公司把我砍班、凍薪、調到很遠的地方怎麼辦?」這涉及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不得使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不利,否則屬違法調職。如果雇主在預告期故意砍班、削薪、調職報復離職者,不僅違反第10-1條,也可能落入第14條的違法情形,使勞工得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換言之,勞工提出離職後,反而受到法律完整保護,雇主不得報復性調動或減少工時計酬。
在職場上最常被誤解的問題之一,就是勞工提出離職預告後是否還需要正常上班,許多人以為預告期是一段像「半放假」的準備期,可以自由進出、混日子、不必負責任,但這完全是錯誤觀念。依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體系,一旦勞工提出離職預告,勞動契約仍在存續中,勞工仍然是公司的員工,仍須提供勞務、遵守工作規則、按時出勤,預告期間只是「離職前的倒數計時」,不是免工作期間。法律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條規定預告期可以不上班,反而明確規定僱主解雇勞工若未提前預告,才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而那種情況才是常見的「預告期有薪水但不用上班」,但那是僱主突然要你走,不是勞工預告離職可享的權利。
因此勞工自請離職後,除非僱主同意你不用來或協商提前離職,否則你仍要出勤,否則可能構成曠職或違反工作規則。很多人誤將第16條第3項「未預告要給預告工資」與自己的預告期混為一談,其實那完全是不同概念,勞工自請離職並不會讓僱主負擔預告工資。預告期間勞工唯一額外取得的權利,是每週可請兩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工資照給,但這是用來找工作而非休假,不能理解為兩整天,也不能當作放飛自我。若勞工在預告期間怠惰、拒絕交接、上班消極混日子、或造成公司損害,甚至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僱主反而可以依法依勞基法第12條進行懲戒性的免預告解雇,這將使勞工喪失資遣費、喪失預告期保障、喪失非自願離職資格,甚至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現行法律下的完整邏輯:離職預告天數依年資為10日、20日、30日,不得超過且不得要求更長;預告期間計算包含所有假日,提離職當天不算;離職不須公司同意,告知即生效;預告期間要正常上班,除非雇主提前結束契約,否則不能自行不來;雇主提前終止要給預告期間工資;雇主惡意砍班或惡意拒絕接受勞務,反而給勞工第14條終止契約並拿資遣費的機會;勞工未依預告離職仍然有效,但雇主可請求損害賠償;契約約定比法定更嚴格者無效。
也就是說,預告期間反而是最需要「安全下莊」的時刻,不但要正常上班,還要避免不必要的衝突與違規。相反地,有些僱主會在勞工預告離職後刻意砍班、調職、減少工時計酬,或要求勞工提前離開,這同樣也是違法行為,因為僱主不能片面更動勞動條件以不利於勞工,也不能拒絕接受勞工的勞務。如果僱主堅持提前終止契約,就等同於未依第16條預告,必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若僱主惡意砍班甚至涉及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勞工還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總結而言,離職預告的真正意義是「讓雙方完成交接與過渡」,不是休息區、不是中立地帶,更不是放假空窗期。勞工提出離職後契約依然有效,必須出勤、必須做事;僱主不得拒絕勞務、不得調降薪資、不得削班報復。只有僱主未預告而提前終止契約,才會產生不用上班但能拿預告工資的情形。了解這些,才能避免離職中的誤判與風險,真正做到平順離職、體面轉身。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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