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什麼?能吃嗎?勞工如何申訴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申訴不能吃、也不直接賺錢,但卻能讓不公正的職場「變乾淨」;它是勞工守護權益的第一道防線,是每位打工人都應該學會的基本技能。未來若遇到工資被扣、加班費被吞、休假被拒或安全環境不符法規時,不要猶豫,勇敢申訴,法律會站在你這邊。畢竟,「會吵的勞工才有糖吃」,而那糖,就是公平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上,許多勞工對「申訴」這兩個字既熟悉又陌生,常常有人問:「申訴是什麼?能吃嗎?」其實申訴不是什麼高深的法律行為,而是每一位勞工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權益被侵害時,用來對抗不合理現象的基本武器。從字面上看,申訴就是向主管機關陳述不平、反映問題,請求介入調查。

 

它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行為,目的是讓政府機關知悉雇主違法或不當的行為,進而依法採取行政處分或勞動檢查,督促雇主改正。法律上,「申訴」與「檢舉」意涵相近,但前者重在勞工自身權益受損,後者則著重揭露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違法行為無效。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訴後,必須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並書面回覆勞工,且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換句話說,申訴雖不能直接讓勞工「吃飽」或拿到薪水,但它是讓主管機關介入、讓雇主受罰的開端,是爭取正義的第一步。

 

那麼,勞工到底要如何啟動這個武器?首先要知道法律提供的三大申訴依據:

其一是勞動基準法第74條,針對工資、工時、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的違法行為;其二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當工作者發現公司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或身心遭受侵害時,可向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申訴;其三是勞動檢查法第33條,明定勞檢機構受理申訴後應儘速派員檢查,並於十四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訴人,且受理過程須保密,不得洩漏勞工身分。

 

這三部法律形成一套完整的勞工申訴保障體系,從勞動條件、工作安全到程序保障,都明確規範雇主不得報復、主管機關須保密、勞工權益受損可請求賠償。

 

那麼實際上,勞工該如何申訴?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是勞動部設立的免費服務,全年無休。當勞工對工資計算、工時、假期或職災等問題有疑問時,可以先諮詢確認是否涉及違法,若經判斷有違法情事,接線人員會立即轉交勞檢機構立案處理。


 

此外,也可以透過勞動部民意信箱( https://po.mol.gov.tw/ ) 上傳文件檢舉,例如薪資單、打卡紀錄或勞動契約,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具體事證。另一個選項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局反映,各縣市政府設有1999便民專線,民眾可撥打申訴或直接上網填寫民意信箱表單。

 

這樣的做法具有「就地受理、快速處理」的優點,因為多數案件最終仍由工作地的縣市勞工局承辦,直接申訴能節省行政轉送時間,提高效率。值得一提的是,許多縣市政府現在也提供線上勞檢申訴專區,可匿名檢舉,並以案件編號查詢進度,讓申訴過程更為安全。

 

勞工最擔心的是,申訴之後雇主會不會知道是誰檢舉的?

 

這點法律早已明文規定保密義務。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指出,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若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依同條第6項,除須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還須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非國防機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洩密亦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實務上確實有檢查員因洩密遭懲處的案例,甚至被廉政署移送法辦,可見保密規定並非形式條文,而是真實可執行的保障。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5項也再次強調,勞檢機構受理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身分。這樣的規定保障了「吹哨者」不被報復的權利。即便公司得知有人申訴,也無從確認具體身分。主管機關在實施勞檢時通常會以「例行檢查」名義進行,不會告知公司有員工檢舉。

 

若雇主仍懷疑並報復特定員工,例如解僱、調職、減薪或以其他方式施壓,該行為即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屬無效處分。勞工可依法主張回復原職並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亦可依勞檢結果對雇主開罰並公告其違法事實。那麼有人會問:「既然申訴不能讓我拿到錢,那我為什麼要申訴?」這正是許多人誤會的地方。申訴的目的不是為了討錢,而是讓違法行為曝光,讓主管機關介入糾正。

 

舉例而言,若公司長期未給加班費,申訴後勞檢員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要求公司補發工資,並依第79條開罰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雖然罰金歸國庫,但在公司受到行政處分後,勞工可以據此作為「公司違法」的佐證,進而於勞資調解或法院訴訟中主張給付請求。

 

也就是說,申訴讓勞工多了一份官方認證的「證據」。從制度面來看,申訴制度有三個重要功能:第一,讓違法雇主受到制裁,促進企業守法;第二,讓勞工有低成本的權利救濟途徑;第三,讓政府掌握產業違法趨勢,作為政策制定參考。

 

因此,申訴雖不能「直接吃」,卻能「讓整個社會更乾淨」。它的意義就像是職場的防疫針,一人檢舉、人人受益。實務上,若勞工除希望主管機關懲處外,也想拿回被拖欠的工資,仍需進一步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勞動事件訴訟」。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訴、調解、仲裁是勞工爭權的主要途徑,通常先申請調解,由勞工局召集雙方會談,若未達成共識,才可進入法院程序。近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法院設有「勞動調解委員會」,由法官與調解委員組成,能在訴訟前先嘗試協調;若不成立,同一法官會直接審案,避免重複陳述。這樣的制度讓勞工更快拿到結果,也減輕了訴訟壓力。除了正式申訴與訴訟外,勞工也可利用工會協助。

 

依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2項,工會接獲申訴後,可查證並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交公司,如公司拒絕改善,工會可再向勞檢機構申請檢查。這樣的間接申訴方式,對於害怕被報復的勞工是一種安全選擇。由工會出面反映問題,能讓申訴人更具保護力。

 

從比較法角度看,我國的申訴制度雖逐漸完善,但仍有改進空間。例如吹哨者保護法草案曾提出,未來應賦予揭弊勞工更強的舉證倒置保障,並建立獎勵機制,讓勇於檢舉的員工不再孤立無援。目前我國的規範仍偏重於「消極保護」(不許報復),而缺乏「積極獎勵」(鼓勵揭弊)。

 

若能仿效美國陶德-法蘭克法案設立揭弊獎金制度,將更能提升勞工申訴意願。綜觀現行法制,申訴是勞工維權的起點,而非終點。它的目的在於揭露問題、促進調查與改善,而非立即解決金錢糾紛。勞工可藉由申訴讓主管機關介入,形成正式紀錄,再透過調解或訴訟取得具體補償。最關鍵的是,法律已明確禁止雇主報復行為,並要求主管機關保密處理,確保勞工能無懼地舉報。

-勞資-勞資權益-檢舉(申訴)

(相關法條=刑法第13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勞動檢查法第33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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