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罵員工,要忍嗎?!被言語霸凌、還疑似肢體暴力,該如何處理?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司法機關與勞檢機關在認定這類行為時,已經非常明確地採取「以被害人感受為核心」的標準,也就是說,行為人不能以「我沒有惡意」、「我只是在玩」作為免責理由,只要被害員工主觀感受到威脅、侮辱、羞辱或精神壓迫,法院與主管機關就有極高機率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法,尤其當主管手持美工刀這類可能造成傷害的工具時,更會強化恐嚇與暴行成立的可能性。如果今天是我本人遇到主管在我面前揮美工刀,我會當場報警備案,

 

律師回答:

老闆平時態度惡劣,某日因心情不佳,在眾人面前長時間大聲辱罵員工,甚至爆粗口,羞辱長達數十分鐘,最後丟下一句乾笑離去,留下員工當場落淚。在職場上笑稱部屬「吃垃圾袋」,甚至還在員工面前揮舞美工刀,此種行為是否構成暴行、恐嚇、重大侮辱、職場霸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律責任,一直是台灣勞動實務上極具代表性的爭議案例,而要理解其法律後果,不能僅僅用「開玩笑」、「主管脾氣不好」、「職場文化比較硬」等模糊字眼帶過,

 

關於這個問題,老闆罵員工該不該忍、遭遇言語霸凌甚至疑似肢體暴力該怎麼處理,是現代勞工在職場中最痛卻最常見的困境,而在臺灣的勞動法制架構下,這種看似「職場文化」的粗暴行為,其實蘊含清楚的法律界線與救濟路徑,只是許多勞工因為害怕失業、擔心被報復、擔心「我去告老闆會不會沒人相信」而不敢主張權益,最終忍到身心崩潰才求救,因此本篇以完整法律脈絡、實務判決與操作方式,從勞基法、民法、刑法、職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角度出發,系統性說明員工遭老闆辱罵、霸凌、羞辱甚至威脅時,能夠採取什麼具體救濟、如何蒐證、何時可逕行離職、能否請求資遣費、雇主會面臨哪些行政罰與民事責任,以及法院如何認定「重大侮辱」「暴行」「敵意工作環境」,對「垃圾」辱罵的法律評價,協助勞工理解:老闆罵你不是文化問題,是法律問題,不但可提告,而且雇主還可能負無過失職災補償責任,甚至反成刑事犯罪。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絕非「講話比較大聲」這麼簡單,而是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的「未提供安全健康工作場所」、民法483條之1「保護勞工健康義務」、甚至導致精神疾病而被認定為職災。因此,員工不但可以不經預告逕行離職,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還能向勞動部申訴、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精神慰撫金、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若伴隨恐嚇、揮刀、推擠等動作,更可能構成恐嚇罪、強制罪或傷害罪;雇主也可能被裁罰3萬至15萬,若涉及性別羞辱或性暗示,甚至可被裁罰10萬至50萬,而這些責任絕非「我開玩笑的」就能免除。

 

首先在勞動契約層面,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條最重要之處在於,它不僅保障員工在遭受打罵羞辱時能立即離開職場,更保障員工得請求資遣費,而不是被視為「自己辭職」。實務上,「重大侮辱」不僅限於汙辱性字眼,只要足以貶損人格、侮辱尊嚴、造成心理壓迫,使勞工無法忍受而無法繼續工作,即屬重大侮辱。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字第4號明確指出:「公司總經理稱勞工為垃圾,已構成重大侮辱。」既然叫「垃圾」都可構成重大侮辱,那麼「三字經」、「羞辱人格言論」、「公開叫你廢物」、「當眾辱罵你的能力」當然更屬重大侮辱。

 

此時員工可以立即離職,並依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並依第19條請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此項權利極為關鍵,因為許多勞工擔心「我離職後勞保會怎麼寫?」、「未來找工作會不會被認為是自己離職?」但若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契約,該離職是屬於「非自願性離職」,法院已明確肯認,雇主不能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其次是刑事責任,老闆當眾辱罵員工,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的成立並不以罵髒話為必要,只要足以貶抑人格、在不特定或多數人面前侮辱,即屬犯罪。員工可蒐證錄音、錄影、證人、LINE對話、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在行為更激烈的情況下,若老闆揮刀動作、做出恐嚇姿勢、逼近員工、拍桌威脅,很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277條傷害罪,甚至若涉及性暗示、身體碰觸,更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等規定。刑法責任是個人責任,但若霸凌者是主管,其行為也可追究公司。再者是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明確規範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情節重大,被害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老闆當眾辱罵、羞辱、威脅、逼迫等行為,都已構成對人格尊嚴的侵害,員工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依法院判斷,通常數萬至數十萬不等。更關鍵的是,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者,雇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主管霸凌部屬,公司要跟主管一起賠錢。此外民法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主應採必要之預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可知,職場霸凌是「身心危害」,雇主必須採取預防措施。若雇主怠於管理,例如收到了員工反映卻置之不理、無申訴機制、無調查、不作處理,公司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員工可據此請求民事賠償。

 

行政法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若雇主未採取防止不法侵害之安全衛生措施,經勞檢後可處3萬至15萬罰鍰;若涉及性騷擾而未啟動調查,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10萬至50萬。主管不能說「我只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因為主管在勞動法上屬「雇主代理人」,公司必須負責。

 

再來是職災問題,勞動部訂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其中明確列入「職場霸凌」為可能導致精神疾病的心理壓力來源,只要勞工因霸凌而罹患重度憂鬱、焦慮、恐慌症等精神病症,即可能被認定為職災。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對職災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補償、醫療期間工資補償2年、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如果勞工因遭霸凌而自殺,雇主亦可能負補償責任。這對企業來說是極重大風險。

 

實務上也有大量案例認定「職場長期言語暴力」造成精神疾病,法院判雇主要賠償百萬以上。接著談員工可採取的行動流程:

 

第一步是蒐證,因為職場霸凌案件最怕「說不清」、「他否認」。錄音、錄影、旁人證詞、LINE訊息、公司內部信件、監視器畫面、醫師診斷、心理諮商紀錄都是強力證據。不需要刻意刺激對方,只要安靜地按下錄音即可。

第二步是內部申訴,公司依法應建立申訴程序,員工可要求人資啟動調查。若公司包庇主管、拒不處理,即構成違法。

第三步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申訴,可要求勞檢啟動調查並對公司裁罰。

第四步是刑事提告,若涉及侮辱、誹謗、強制、傷害、恐嚇等犯罪,可檢附錄音錄影向警方報案。

第五步是民事求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醫藥費、心理治療費用。

第六步是勞基法第14條逕行離職,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第七步是申請勞保職災給付與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最後回到道德與法律並行層面的核心:當老闆在眾人面前羞辱員工,不是「情緒管理不好」不是「講話比較直接」不是「他只是脾氣急」,而是法律上的「重大侮辱」「暴行」「不法侵害」,員工不需要吞忍、不需要配合、不需要怕報復——因為法律站在你這邊。現代職場不是軍營,沒有人有權利羞辱你;企業不是皇宮,老闆不是帝王,你不是奴隸;你的工作是基於契約,不是基於人格屈辱。職場霸凌絕對不能忍,因為忍一次,就會被視為習慣,下次只會更嚴重;但只要你懂法律、懂蒐證、懂程序,你就能用制度打回不義的權力,保護自己,也保護職場文化不再沈淪。

 

因為司法機關與勞檢機關在認定這類行為時,已經非常明確地採取「以被害人感受為核心」的標準,也就是說,行為人不能以「我沒有惡意」、「我只是在玩」作為免責理由,只要被害員工主觀感受到威脅、侮辱、羞辱或精神壓迫,法院與主管機關就有極高機率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法,尤其當主管手持美工刀這類可能造成傷害的工具時,更會強化恐嚇與暴行成立的可能性。如果今天是我本人遇到主管在我面前揮美工刀,我會當場報警備案,

 

因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強制罪、第277條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都可能被滿足,只要主管的行為足以使一般人感到恐懼或擔心受傷,即使刀沒有真的劃到人,也可能構成犯罪;同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也可能成立,因為主管在公開場合以垃圾袋等詞彙羞辱部屬,已屬貶抑人格尊嚴之行為,而這些行為在司法實務中並不會被視為玩笑,而是「權力濫用」、「人格侵害」的典型案例,因此勞工在遇到此類狀況時,務必務必錄音、錄影,保全所有證據,讓此類行為無所遁形。至於企業是否可以聲稱「這是課長的私人行為,公司不負責」?

 

答案是完全不可能,甚至毫無討論空間,因為依勞動法令的定義,課長、副理、經理等所有管理職都屬於「雇主代理人」,依法視為雇主的一部分,他們在執行管理職務時對勞工的侵害行為,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不能推給個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要求雇主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避免勞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不法侵害,而第45條更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採取措施,經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可處3萬至15萬罰鍰。主管拿刀威嚇部屬、言語侮辱、羞辱、恐嚇,全部都是「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類型,雇主若不採取預防措施、不建立申訴機制、不調查案件、不處理主管,毫無疑問構成違法,主管機關也不可能接受「這是他的個人行為」這種說詞,公司一樣會被開罰。

 

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也要求雇主預防性騷擾,而若言語侮辱帶有性別、性暗示或歧視內容,更會被裁罰10萬至50萬,公司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保護措施,責任更重大。

 

接下來談民事責任,民法第188條明確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主管對下屬施暴、辱罵、威嚇,公司和主管都要一起賠。民法第483條之1更明定,雇主對於受僱人有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時,必須採必要預防措施,這意味著若公司未提供安全職場(包含精神安全),也構成侵權責任。雇主未預防職場霸凌、未處理申訴,也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員工即可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心理治療費用等。若因長期霸凌導致精神疾病(憂鬱症、恐慌症、自律神經失調等),還可能被認定為職災,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須負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甚至死亡補償的責任,且屬無過失責任,換言之,即使公司說「我們不知道課長這麼做」,仍然要賠。

 

勞動部的《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已將「職場霸凌」明列為高風險壓力事件,而主管揮刀、辱罵不僅屬霸凌,更屬高危害行為,因此若員工因恐懼、焦慮而患病,極易被認定為職災,公司責任極重。另一方面,受害員工更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俗稱逕離),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當主管有暴行、重大侮辱、威脅行為時,法律給勞工的權利並不是「忍耐」或「安靜地等待改善」,而是可以立即離職,同時讓公司付出代價。至於施暴主管本身,除了民法損害賠償外,刑事責任同樣沉重,只要揮刀動作足以讓人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傷害罪未遂(刑法277)、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若伴隨性意味甚至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主管不僅會被公司懲戒,也可能留下前科甚至被判刑。

-勞資-職安(職業安全)-職場霸凌-職場霸凌責任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3-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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