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工作職場上遭到同事的霸凌,應如何如何提告?
問題摘要:
職場霸凌已不再是「人際問題」,而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問題。從民法第483條之1的保護義務、職安法第6條的安全環境義務、職安衛規則第324條之3的暴力預防義務、勞基法第70條的工作規則義務,到性騷擾防治法的防治義務、勞保相關指引的職災認定制度,每一條鏈都鎖住雇主,要求企業必須正視職場暴力與霸凌。對勞工而言,最重要的是知道──你有權利拒絕暴力,你有權利拒絕被羞辱,你有權利拒絕在不安全的環境工作,你有權利離職,你有權利申請職災,你有權利要求補償,你有權利提告。職場霸凌不是小事,它牽涉生命、人格、尊嚴與健康,法律永遠站在願意行使權利的那一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職場霸凌已不再是個人情緒問題,而是一種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更可能構成職業災害的重大違法行為。許多勞工在面對同事或主管的霸凌時,不敢反抗、不知如何蒐證、不確定能否提告,更不知道雇主是否必須負責,也害怕提告後遭到報復或被迫離職。
然而,法律早已賦予勞工一套完整的保護制度,使勞工得以透過刑事、民事、勞動事件法、職安法、性平三法、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等多重管道保障自身權益。本文將以法律實務、裁判見解、行政命令與勞動法制為基礎,完整解說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提告方式、蒐證方法、法律責任、雇主義務與救濟流程,提供一套「遭職場霸凌時的完整求助地圖」。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並非只有「講話不好聽」,而是:在工作場所中,由主管或同事持續性對勞工實施侮辱、恐嚇、冷凍、孤立、惡意指派不合理工作、言語暴力、散布不實謠言、性暗示等行為,造成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損,甚至失眠、焦慮、憂鬱、恐慌症、精神疾病。法律上認定職場霸凌的主要依據包括民法、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而這些法令綜合起來,一旦職場霸凌發生,霸凌者與雇主均可能負法律責任。
若霸凌行為屬於肢體暴力,例如推打、摔物、拉扯、丟東西,將構成刑法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於言語暴力,如公開罵髒話、羞辱人格,則可能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若散布不實謠言破壞名譽,則可能成立誹謗罪;若用恐嚇方式迫使你道歉、離職、交出資料,則是刑法強制罪。以上所有罪名均可直接報警、做筆錄、提出刑事告訴。而民事部分則屬侵權行為,依民法184條、195條,被害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收入減損、後續心理治療費用等,若職場霸凌嚴重到導致精神疾病,民法193條更可請求因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此外,若霸凌導致死亡,霸凌者需負擔醫療費、殯葬費與遺屬精神撫慰金,責任極重。
值得注意的是,職場霸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體系中,也被視為「執行職務遭受他人不法侵害」,雇主必須採取預防措施,否則違法。若公司超過100人,必須依勞動部公告「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訂定內部制度;若未達100人,也必須作成預防紀錄。雇主應建立舉報管道、調查機制、調職保護、禁止報復等制度,若雇主未盡義務,將被處以3萬到15萬元罰鍰。
更重要的是,若因霸凌導致身心疾病,雇主須補償必要醫療費用、支付公傷病假工資,並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同時,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包括醫療、傷病、失能或遺屬補償。當職場霸凌觸及性暗示、騷擾、摸手、抱腰、暗示性的語言、色瞇瞇眼神等行為,則構成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規定:雇主必須立刻受理、調查、採取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性別工作平等法更明文規定雇主未處理性騷擾事件可處罰鍰。性騷擾亦得提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因此若霸凌涉及性意味,務必走性騷擾程序救濟。
此外,性騷擾案件有獨立救濟機制,例如向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由政府調查處分。勞工遭霸凌時,提告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蒐證。錄音、錄影、截圖、簡訊、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勤務表、工作分配紀錄、醫療證明、精神科診斷書、同事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錄音不必告知對方,只要是當事人之一方進行錄音,即符合合法證據。若事件發生在休息室、樓梯間、工作場所,皆可錄音保存。
若無法錄到全部內容,也可以用「陳述證據」補充,例如霸凌者常態性羞辱你的描述、具體發生的時間、地點、語句。若被霸凌導致精神疾病,務必到身心科就醫,並請醫師註明疾病與霸凌事件的因果關聯,法院採可信度高。遭霸凌者同時可向勞工局申訴,請求調查職場暴力是否成立,主管機關會要求雇主提出調查報告,若未妥善處理,會開罰並要求改善。當霸凌嚴重到人身安全、尊嚴受到重大侵害時,勞工得依法立即離職,不需提前預告。
依勞基法第14條: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雇主未維護安全職場、雇主違反職安法導致身心危害,勞工可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離職後仍可對霸凌者求償,對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若霸凌事件反映給主管後雇主未處理,甚至遭到報復,如調職、排班不利、減少工作權益,這也屬違法處分,可再提申訴或提告。
遭霸凌的勞工可依不同情況提出不同類型的訴訟或申請:刑事訴訟(傷害、侮辱、誹謗、強制)、民事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法上的確認權利、請求工傷病假工資、請求雇主職災補償、申請性騷擾調查、申請不法侵害調查、申請職安法裁罰、勞保職災給付,其中刑事與民事可以同時提起,與勞動事件法的程序互不排斥。若雇主因你提告霸凌而報復,更可依性平法或勞動法提起「報復性不利處分」救濟,法院極為重視此類情況。
若案件涉及主管,雇主更應立即啟動調查,否則雇主須負連帶責任。實務上最常見的霸凌情境包括:主管長期羞辱與言語攻擊、公開罵髒話與人格侮辱、指派不可能完成之任務、故意排班刁難、排擠冷凍、散布不實謠言、影射性言語、要求做與工作無關的羞辱性任務、群體霸凌、故意在群組公開羞辱、偷拍、威脅離職,所有這些都構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皆可提告求償。當霸凌已經造成精神疾病,例如焦慮症、憂鬱症、恐慌症、失眠、PTSD,請務必立即就醫並留存診斷證明,因為這將讓你除刑事與民事救濟外,也有資格申請職災給付。
依「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指引」,若勞工因長期霸凌導致疾病,即可認定為職災,雇主必須負補償責任與支付公傷病假工資。若情況嚴重到離職,還可請求資遣費,並向雇主求償未盡保護義務。
若悲劇發生,被霸凌者因此自殺,法律上亦視為職災死亡,雇主須支付全額死亡補償,霸凌者也須負刑事責任。勞工遭職場霸凌時,不要忍耐,不要獨自承擔。你可以:錄音蒐證、提出刑事告訴、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向勞動局申訴、向主管反映、要求調查、申請性騷擾程序、申請職安法介入、提出職災申請、依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向法院提起訴訟。職場霸凌並非「誰的脾氣不好」而已,而是牽涉刑事、民事、勞動法、職業災害補償、性平法的重大法律議題。法律站在被霸凌者這一方,只要你願意站出來,證據會保護你,制度會保護你,而法院也將支持你。
在職場中遭遇不法侵害、霸凌、精神壓迫、性騷擾或其他心理壓力事件時,勞工往往不知道雇主究竟負有哪些義務,也不清楚自己能否離職、能否請求補償、是否能申請職災,甚至不清楚法律對於雇主防治職場暴力的要求有多嚴格。然而,法律體系早已完整規範雇主必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其中包含民法第483條之1所明文規定的「雇主對受僱人負有保護義務」,內容包括維護受僱人生命、身體及人格法益,避免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可得預見之危險而受到損害;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更具體規定雇主負有維護勞工安全及健康之義務,必須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更明列雇主必須採取八項暴力預防措施,包括辨識與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執行成效評估與改善,以及其他安全衛生事項;若事業單位人數超過100人,更應參照勞動部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完整預防計畫,這不僅是行政要求,更是法律強制義務。若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等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雇主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更會加重處分。
換言之,只要公司沒有建立職場暴力防治計畫、沒有內部申訴機制、沒有保護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沒有調查程序、沒有教育訓練,統統都屬違法,而勞工不需再忍耐,可以立即向主管機關檢舉。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甚至要求只要公司超過30人,就必須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紀律規範與安全衛生規定,也就是說,職場霸凌、暴力、羞辱、冷暴力、本質上均屬於「紀律維護」與「安全衛生義務」的一部分,雇主不能以「這是同事私下問題」推諉,法律直接要求雇主必須介入處理、採取措施、避免危害加重。更重要的是,職場霸凌不僅涉及人格侵害,也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部制定的「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包括主管長期羞辱、同事惡意排擠、散布謠言、工作刁難、長期羞辱、冷凍處理、群體霸凌等,都屬於可能造成精神疾病的「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
此外,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所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若勞工罹患精神疾病且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職業病;因此若勞工因職場霸凌產生重度憂鬱症、焦慮症、恐慌症、失眠、身心症或 PTSD,均可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災補償等。更重要的是,若勞工因職場霸凌而死亡(包括自殺),雇主依法需負全額補償責任,因為霸凌本質上就是「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所造成的結果。
雇主除要讓勞工請公傷病假,休假期間仍應支付公傷病假工資外,若勞保給付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雇主也有義務補償必要醫療費用,這些都是法律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拒絕。性騷擾若發生在職場上,更牽涉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章「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雇主應立即採取有效行動,包含受理申訴、調查、保護被害人、避免再度侵害;若雇主怠於處理,不僅行政上會被開罰,更可能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上,性騷擾案件常見於暗示性言語、身體接觸、性暗示、曖昧逼迫、色瞇瞇眼神、性相關的侮辱等,只要使人感到羞辱、不適,即足以成立性騷擾。若遭遇職場霸凌或暴力,勞工不必忍耐,法律給予勞工三種主要行動方向:
第一,「逕行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若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或未依法維持安全工作環境,導致勞工身心受損,勞工可立即終止契約,不必預告;
第二,「向主管機關申訴」。若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場所、未處理霸凌事件、甚至包庇施暴者,勞工可直接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要求公司改善、開罰、甚至命令補償;
第三,「蒐證提告」。勞工可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侮辱、誹謗、傷害、強制)、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職災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法訴訟(確認權利、請求補償)、性騷擾調查程序等。蒐證方式包含手機錄音、截圖、Email、訊息、證人證言、醫療診斷證明、勤務表、會議記錄、排班資料、主管的指示紀錄等。錄音只要是當事人之一方自行錄音,均屬合法證據,不必通知對方。
若霸凌由主管實施,雇主將負連帶責任;若霸凌者為同事,雇主有調查與補救義務,怠於處理者同樣需負責任。若雇主因勞工反映霸凌而進行報復(如減薪、調職、減少班表、記過等),這構成違法處分,勞工可再提申訴或提告要求撤銷。
-勞資-職安(職業安全)-職場霸凌-職場霸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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