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如何挪移,才是合法?

08 Jan, 2018

問題摘要:

國定假日調移,是指將原本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使得原本的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這樣做通常是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尤其對於採用排休制度的公司來說,可以更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根據勞基法第37條的規定,國定假日的調整需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主要是為了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假日的調整而喪失應有的休息時間或經濟補償。因此,在進行國定假日的調移時,需要經過勞資雙方的協商同意,並明確告知員工調移後的新休假日期。此外,勞資雙方必須確保勞工的總休假日數不受影響,且國定假日遇到其他休假日時,應有特定的補假規定,以確保勞工能在其他工作日獲得補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定假日是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應該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產生的假期。國定假日的調整是根據勞基法第37條的規定,這使得國定假日具有特殊的文化和歷史意義,並由內政部訂定。調整國定假日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主要是為了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且勞工不會因為假日的調整而喪失應有的休息時間或經濟補償。

 

調移國定假日是什麼?

所謂調移國定假日,是指把國定假日應放的假,挪移到別天放假。調移後的「國定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因此員工當天上班就不須發給加班費(加倍給薪),也因此排休制的公司可運用調移國定假日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

 

目前跟國定假日有關的法律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國定假日和其他類型的假日,具有本質上的不同,相較於單純為了讓勞工休息而存在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特別休假,國定假日承載了特殊的歷史、政治和文化意涵,背後牽涉人民歷史認知及意識形態。

 

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使休假日確明,即可將國定休假日挪移至到其他工作日休假,掃墓不一定要在清明;反倒是公司要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其實算是一種變形工時,因此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喔。

 

勞工有與雇主約定該補假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針對補假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有所約定,勞工與雇主已有約定補假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自然沒有所謂加班的問題,亦即,只可以領當天出勤的工資,而沒有加班費或補休。

 

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雇主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涉及勞動條件變更,須經過個別員工同意

調移國定假日必須獲得勞資雙方的協商同意。這是確保勞工同意假日調整計劃的重要步驟,同時也符合法律要求。

 

但要經勞工同意。而若勞資雙方無約定補假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則該補假日依法既屬放假日,雇主要求勞工來上班,即屬假日加班,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該加倍發給,除非勞工同意用補休取代加班費的發給,否則雇主不得擅自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至於補休的期限(即何時需補休完畢),原則上是委由勞資雙方協商。

 

須明確告知員工調移的休假日期

在調整國定假日時,必須明確指出調移後的新休假日期。這樣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知道何時可以休假。

 

依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依前揭函釋,勞資雙方國定假日調移條件,除勞資雙方約定,並有為確明調移後之休假日期而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符合此三條件,即為適法之國定假日調移約定,因此,以勞動部見解,國定假日僅得容勞資雙方具體指定日期挪移,而不得以概括挪移方式。

 

另國定假日逢例假日,此時國定假日應予挪移,至於,是否應於翌日抑或其他日數,勞工主管機關有不同見解,有認為應於「翌日」補假,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76)台勞動字第8984號函:「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該補假日可否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為之。」

 

另亦有應予補假,但不限於「翌日」補假,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二、勞工因本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及勞動部103年5月21日 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自104年1月1日生效」。實則,勞資雙方可以協商將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日數。

 

保障勞工的休假日數不減損

在調整假日時,雇主必須確保勞工的總休假日數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勞工在一整年中應享有的休假天數不會因為假日的調整而減少。所有的假日調整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勞動部的函釋明確指出,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不能隨意調整國定假日。

 

如果國定假日遇到其他的休假日(例如逢周末),應有特定的補假規定。這可能會依據勞資雙方的協商來進行,確保勞工能在其他工作日獲得補假。

 

透過這些步驟和原則,台灣的勞工可以在保持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同時,享有法律規定的休息權利。這不僅有助於維護勞工的健康和福祉,也促進了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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