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給付勞工在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出勤之加班費

08 May, 2017

問題摘要:

關於假日休假和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確保了勞工在國定假日和法定休假日應享有的休息權利,並規定了雇主在這些日子工作的勞工應該獲得的加班費。此外,勞基法還規定了對於違反假日休假規定的罰則。遵守這些法規對於保障勞工權益和維護勞動秩序至關重要。雇主應該確保遵守這些規定,並在必要時與勞工協商休假日的工作安排,以確保勞工的健康和福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第37、38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後,每年應該給予特別休假。而勞基法是強行法規,也就是說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應該至少享有勞基法所規定的最低工作條件。

 

假日的種類及其工資處理

 

國定假日和法定休假日: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目前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第36條休息日、第37條國定假日法定休假以及第38條特別休假。包括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勞工通常應該休假,若勞工在這些日子工作,雇主應支付加倍工資。

 

例假日和休息日:

例假日是每週一次的強制性休息,休息日則視具體工時安排而定,兩者均屬於正常的休息時間。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間後,按年享有的特別休假。

 

加班費的計算

勞工若在休假日工作,其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加倍發給,即工作當日的工資外,再額外支付一日的工資。如果勞工的工作超過8小時,則超出部分的加班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另行計算。

 

再者,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而這裡所說的加倍發給,是指休假或特別休假日的工資,雇主本來就應該給,但勞工在休假或特別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該再給一天的工資。(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

 

而勞工於上開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雇主均應給付工資就算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上明文約定不適用勞基法前揭規定,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至於,是否可以不使用法律方式計算加班費,這個問題結果是可以的,祇要結果有利於勞工即可,但如果未明確約定加班費,要求勞工事前概括放棄假日之樣利,尤其是例日基本上是不可以上班,而特休假則是要由勞方排定,因此事前約定不放直接給予加班,都是不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

 

休假日的工作安排

雇主可以與勞工協商將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調移後的工作日勞工正常出勤,不涉及加倍發給工資的問題。任何減少勞工休息權利的合約條款,如事先放棄休假日加班費,均被視為無效。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違反勞基法第37、38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勞資-加班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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