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勞工之安胎假,有何規定?

21 Jan, 2017

問題摘要:

安胎假對於懷孕的勞工來說非常重要,且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女性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時,可以請假並領取薪資。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障女性勞工的權益,避免因懷孕而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對待。在申請安胎假時,勞工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提供醫師診斷證明,並按照診斷證明上建議的休養期間請假。勞工應該留意診斷證明書上的日期,以免在休養期間有空窗期,影響到自己的請假權益。安胎假的薪資給付問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可以折半發給,超過部分則可能需要進行留職停薪。此外,如果勞工因為安胎假而遭到雇主刁難或受到工作場所性騷擾,勞工有權依法提出申訴,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女性勞工懷孕是家庭的大事,對於懷孕勞工保護,更屬於少子化台灣的重大事項。如果勞工已經懷孕或準備懷孕,應該知道勞工安胎假並好好運用。

 

為了體貼婦女懷孕期間可能出現狀況需要休養安胎,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已增訂「安胎假」相關條文,明定女性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凡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及薪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也據此增訂,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對於女姓勞工,勞基法及性平法均有特別保障之規定,除所有安胎需求的勞工都可以順利請安胎假,避免懷孕歧視等,以落實職場上的性別平等,因之:

 

第一、安胎假與留職停薪的關係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的規定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所以安胎假是計入同條第1項第2款的住院傷病假計算,依該款規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簡言之,安胎休養假最長可以請到一年。而請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本文的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也就是說,在普通傷病假請完以後,確實如公司所述,得予留職停薪。勞工懷孕期間即便有安胎需求,至多就是十個月,不到住院傷病假上限之一年,都還在法律保障的請假期間。

 

第二、安胎假期間的薪資給付問題

 

至於請安胎假期間是否可以領薪水,需依請假期間長短來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只有超過30日才無薪資,但此時仍是請假期間,與留職停薪情形無關,勞工亦無義配合公司要求為留職停薪。

 

第三、續請安胎假?留職停薪?或非自願離職?

 

安胎假的增訂即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讓勞工無法律明定的假可請、但又有休養需求時,勞工不會遭遇無正當理由曠職而被解僱的情形,以免安胎結束後丟掉工作,勞工可以繼續工作則可以選擇繼續請安胎假。但實務上很多女性勞工可能因為請安胎假而遭到雇主以各種方式刁難而難以安心工作,也造成待產期間的精神壓力,此已有造成「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虞,亦即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性平法第12條參照),勞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僅於勞工認為無繼續工作下去之必要時,會建議勞工離職,但此時宜以雇主有違反性平法或其他保障勞工權益法令之方式為非自願離職,以保有資遣費與失業給付等權利,不宜以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的方式離開公司。

 

另外,若勞工無足夠的日數請安胎假,但安胎休養的時間長,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得予留職停薪,且勞工得選繼續加保,雇主也有義務為勞工繼續投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且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如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就沒有相關的勞保保障了,從而也無法請領勞保的生育給付。

 

第四、有關請假證明的部分

 

關於診斷證明書押日期的問題,雇主經常於診斷證明書的日期上做文章,而診斷證明書上醫生所填寫的建議休養期間,也確實是實務上發生爭執時,兩造常常認真主張、攻防的重點,所以有安胎需求的準媽媽不得不慎,不要因為一時懶惰或大意,而使診斷證明書上建議休養的其間有空窗期,影響到自己請假安胎的權利。

 

總的來說,即使懷孕期間的安胎需求在法定的住院傷病假範圍內,勞工依然享有其它勞動權益保護,包括但不限於,不因懷孕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或不公平待遇。此外,雇主必須依法行事,不得利用勞工的健康狀況作為解雇或降低待遇的理由。安胎假是為了保護懷孕勞工的健康和權益而設立的,勞工應該合理運用這項假期,並且在遇到任何問題時,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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