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在加班事實發生前預先要求勞工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3 Oct, 2017

律師回答:

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要求一律以補休處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5月0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釋表明:「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亦即,主管機關已明確表示雇主不得於加班的事實發生以前,拒絕給付加班費,要求員工只能補休;究竟應補休或請求給付加班費是勞工於加班後得自由選擇。因此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只准補休的要求並不合法,勞工還是可以自己決定要選擇補休或是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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