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透過全勤獎金管理遲到的問題?對於遲到勞工扣全勤獎金,是可以的嗎?

13 Nov, 2025

問題摘要:

透過全勤獎金管理遲到問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須遵守三大原則:一是「全勤獎金扣發後總薪資仍須高於基本工資」,以符合勞基法第21條規定;二是「扣發標準須明確、合理且事前約定」,不得由主管任意裁量;三是「依法請假或特定假別不得扣」,應遵守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能遵守上述要件,全勤獎金制度不僅合法,更能成為正向激勵員工準時出勤的工具。若雇主過度依賴扣獎金處罰式管理,反而易引發勞資對立與違法風險。因此現今許多企業為避免法律糾紛,改以「出勤福利金」或「三節獎金」取代全勤獎金制度,透過非工資化的方式維持彈性與激勵效果。如此一來,不但能依法保障勞工權益,也能讓企業更靈活地管理出勤紀律,達到法律合規與人性化管理的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遲到不能多扣薪水;但遲到問題又不可不加以管理。因此不少雇主會透過獎勵正常出勤的方式,將遲到也視為「未正常出勤」,納入全勤獎金發放條件之一。實務上「全勤獎金」是附條件給付的工資,原則上並不違法,只要將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事先約定,並讓勞工能隨時查閱規則即可。然而,應特別留意有部份狀況不能視為遲到而影響全勤獎金(未提供勞務時段仍可不予計薪),如:

 

全勤獎金是否能夠作為管理遲到問題的手段,一直是勞資雙方關注的議題。遲到問題影響公司營運,但雇主又不能直接扣減工資,因此許多企業選擇透過全勤獎金制度,將遲到視為「未正常出勤」,作為發放全勤獎金的條件之一。然而,這種做法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規範,仍需依據勞動法規與相關判例進行討論。

 

關於「能否透過全勤獎金管理遲到問題、對於遲到勞工扣全勤獎金是否合法」這個問題,牽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的工資給付規定、勞基法第43條之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的保障條款,以及全勤獎金本身在法律上性質的定位。所謂全勤獎金,雖然名稱上是「獎金」,但依勞動部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因其係依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因提供勞務而獲得報酬」之性質,故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並非純屬企業給予的福利。既然屬於工資,就必須遵守勞基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直接給付予勞工,不得無故扣減。」因此雇主若欲扣發全勤獎金,必須有事先明確之約定,並符合比例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否則即屬違法。

 

實務上,多數企業會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遲到一次扣全勤獎金多少」、「遲到幾分鐘內不扣,逾多少次扣半、逾多少次全扣」等規定,這類設計若事先告知並經勞工同意,即可作為合法依據。舉例而言,若企業明定「當月遲到三次內扣全勤獎金三分之一、遲到五次以上全扣」,且勞工於簽約時明確知悉並同意,則該扣發行為即具合法性。若未事先明定或扣發標準不明確,例如僅憑主管個人決定「覺得你常遲到所以全勤沒了」,則屬違反勞基法第21條之任意扣薪行為。

 

換言之,全勤獎金可以作為管理遲到問題的激勵工具,但必須合法且明確,否則會變成違法罰款。再者,全勤獎金雖可扣發,但其性質屬工資之一部分,故雇主不得藉此使勞工實領工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雇主應至少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即使因遲到或未全勤而扣發獎金,扣除後的總額仍須高於現行基本工資(2025年為每月27,470元)。若雇主藉扣發全勤獎金致使勞工月薪低於此標準,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2萬至100萬元不等,並令補發差額。這表示,扣全勤獎金不能作為變相減薪或懲罰手段,而應僅為獎勵制度之調整。其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1條規定,特定假別不得作為扣發全勤獎金之理由。包括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生理假、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法定假別,雇主若以「未全勤」為由全扣獎金,屬違法行為。這是因為這些假別屬勞工依法行使權利之合理缺勤,並非違反出勤義務,法律明文禁止懲處。換句話說,全勤獎金雖可作為遲到管理工具,但不得波及依法請假之情形。若企業在制度設計中未將上述例外列明,將導致整體制度違法。以遲到管理為例,若勞工因交通壅塞或臨時狀況遲到幾分鐘,企業可依制度予以警告或按比例扣獎金;但若勞工因請產假或公傷病假未出勤而遭全扣,則屬違法。實務上許多雇主誤以為「全勤」二字就能涵蓋所有出勤狀況,然而全勤獎金雖可作為考核出勤的工具,仍受法令限制,並非「想扣就扣」。事實上,過去多起爭議中,勞工即是因為依法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而提起勞資爭議,主管機關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命雇主補發。這也說明企業在設計全勤獎金制度時,若目的在於「管理遲到」,應將其界定為獎勵出勤準時之機制,而非處罰請假或病假的工具。

 

全勤獎金之設計應符合獎勵目的,不得轉化為懲戒或罰款性質。若雇主以「遲到三分鐘」即扣500元或「請假一天」即全扣等方式操作,則已違反比例原則與工資保障原則。理論上,企業可以將全勤獎金設計為遲到管理機制的一環,但必須明確列出評定標準,例如遲到幾次、遲到多少分鐘、遲到扣多少金額,並與勞工充分告知及同意,才具合法性。若公司採取「只要有遲到紀錄即不發全勤」的極端條件,容易被主管機關認定過於嚴苛。實務上更建議以階梯式制度取代全有全無的方式,例如遲到一次扣10%、遲到三次扣50%、五次以上全扣,兼顧鼓勵與懲戒的平衡。

 

全勤獎金屬於附條件給付的工資,在法律上並非強制性給予,而是雇主提供的額外獎勵,因此雇主可透過事先約定的方式,將遲到與否作為全勤獎金發放的依據。只要公司能夠明確訂定發放條件,並讓勞工可以隨時查閱相關規則,則基本上不構成違法。然而,在實務上,仍有幾種特定情況,即便勞工遲到,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影響其全勤獎金,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第一,若遲到是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如雇主未提供交通工具,勞工搭乘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通勤時遇上不可抗力因素(如交通事故、工具故障、天災影響等),且勞工能夠舉證證明其無法準時到班,則雇主不得據此扣減全勤獎金。例如,公共運輸發生大規模誤點,或突發性道路封閉,導致通勤受阻,這些情況並非勞工主觀過失,不能因此扣減工資或全勤獎金。

 

第二,當發生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或嚴重暴雨等,政府宣布某些地區停班停課時,若勞工的居住地、通勤必經地區或工作所在地受到影響,即便該公司未宣布停班,勞工亦可主張因天災無法到班,此時雇主若以遲到為由扣發全勤獎金,可能涉及違反相關法令。例如,當政府公告某地區停班,但公司所在地仍正常營運,部分員工因住家所在地受到影響無法準時到班,此類情形不能視為遲到而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或團體協約雖然可約定全勤獎金發放標準,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例如對某些依法請假的情況(如特休、婚假、生理假等)扣減全勤獎金,則即便勞資雙方事前約定,仍可能被視為違法。因此,企業在設計全勤獎金制度時,應避免涉及不合法的扣薪行為。

 

此外,若企業發現全勤獎金與彈性工時管理仍無法有效減少遲到問題,雇主可考慮從績效考核的角度切入。例如,透過評估員工的工作輸出成果,而非單純以遲到次數影響全勤獎金發放,這樣的方式可避免爭議。此外,企業也可以考慮提供彈性上下班制度,允許員工在一定範圍內自行調整工作時間,以降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遲到情況。

 

如果企業仍希望透過全勤獎金管理遲到問題,建議應與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以確保相關制度設計不違反勞動法規。例如,雇主可考慮將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設計為「累積遲到時數不得超過一定標準」,而非「一旦遲到即取消全額獎金」,以避免過度嚴苛的規範導致違法風險。

 

(一)雇主未提供交通工具,勞工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及私人交通工具)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經勞工舉證)而遲到。

 

(二)因天然災害發生,且勞工因1.工作所在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2.居住地區或通勤必經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3.雖未經公告停班,但確實因天然災害影響而堵塞交通,導致勞工延遲到班。

 

此外,企業應確保即便勞工全勤獎金被扣,其月薪仍不低於基本工資,否則仍構成違法扣薪。隨著勞動主管機關對工資項目定義愈趨嚴格,全勤獎金既然被視為工資,雇主若想保留彈性,建議改採「非工資化」設計,例如以福利金、三節獎金或出勤獎勵補助等名義替代。這類獎金若設計成「公司視營運狀況發放」或「非固定性給付」,則不屬工資範疇,雇主可自由調整發放條件,亦可合法連結出勤表現而不受勞基法第21條之嚴格限制。例如改為「全月未遲到者公司補助午餐券」、「每季出勤率達98%者可領500元禮券」、「公司依出勤表現發放三節禮金」等方式,即可在合法範圍內達到鼓勵準時上班的目的,又避免被認定為非法扣薪。這種做法在近年成為許多企業調整策略的趨勢。再進一步,若企業仍堅持採取全勤獎金制,應注意制度設計之透明度與合理性。第一,明定標準——應清楚載明何謂全勤、遲到次數及時間的容忍範圍、扣款比例及上限,並經全體勞工公告知悉。第二,合乎比例——扣發金額須與遲到事實相當,不得過度懲罰。例如遲到五分鐘即全扣1,000元,顯然過度;若遲到三次僅扣發全勤獎金的10%或20%,較符合比例原則。第三,避免歧視——同樣情況應一體適用,不得對個別員工差別對待。第四,區分假別——依法定不得扣發假別,應另行排除。第五,不得影響最低工資——即使全勤獎金全扣,仍須確保實領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唯有如此,全勤獎金制度才能合法、有效地發揮管理功能。

 

由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團體協約等,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因此只要是會多扣勞工工資的管理方式,就算勞資雙方已事先約定,仍有極高的法律風險。上述全勤獎金與彈性上下班的措施,倘無法適用、或仍無法解決勞工遲到問題,雇主亦可考慮透過檢視工作輸出與績效考核,影響「非工資」之給予而加以管理;至於其他更有創意的管理方式,建議還是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較為穩妥唷!

-勞資-工資-工資認定-獎金-全勤獎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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