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不經勞工同意就於假日排定訓練課程?

17 Mar, 2018

問題摘要:

雇主需要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休息日進行教育訓練,首先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此外,最關鍵的是需要獲得勞工本人的同意。勞工若同意在休息日參加訓練,該時間應當計算為加班,雇主應支付加班費或者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提供補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勞動法規中有關休息日勞工參與教育訓練的相關規定。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雇主在安排勞工於休息日參加教育訓練時,必須遵循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勞資協商同意

如果企業有工會,則需要獲得工會的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則需通過勞資會議同意。

 

訓練課程若安排於休息日,雇主有要求員工在休息日進行的需求,就要當作休息日加班,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工個人同意

最重要的是勞工本人的同意,無論是否存在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勞工同意才是重點。在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應列入工作時間,獲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該依照規定給員工休息日加班費或事後經過員工同意採取補休。

 

雇主需要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休息日進行教育訓練,首先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此外,最關鍵的是需要獲得勞工本人的同意。

 

因此,雇主在安排此類訓練時應明確與員工溝通,並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保護員工的權益。同時,也應透明公正地處理加班費或調休的安排,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

 

加班費或補休

勞工若同意在休息日參加訓練,該時間應當計算為加班,雇主應支付加班費或者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提供補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同意在休息日參加培訓,這段時間應視為加班時間。根據法律,雇主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或者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安排相應的調休。

 

自願性參與

根據勞工委員會的規定,休假日的教育訓練不得強制勞工參加,若勞工因故未能參加,不得以曠工處理。

 

例假日不可以工作,出席就要當作假日上班。勞工可出席也可不出席,但例日出勤就當上班,事後要補假,並給予多一日薪資,而勞工有事不出席,如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此部分可參見,民國80年10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 台勞動二字第27905號函所示:「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員工的休假權是法定的權利。如果雇主在休假日組織教育訓練,這是非強制性的,員工有權選擇是否參加。根據你引用的民國80年的勞工委員會函件,如果員工因某些原因未能在休假日參加訓練,確實不能被視為曠工。

 

此外,如果員工選擇在休假日參加訓練,雇主不僅要補假,還需要支付額外的一天薪資,以補償員工在法定休息日的工作時間。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在享有休息和私人時間的權利不被侵犯,同時也保障那些選擇支援企業活動的員工獲得相應的補償。雇主在組織這類活動時,需要清楚地通知員工這些權利和補償安排,確保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都得到尊重和遵守。

 

-勞資-工時-加班事實認定-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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