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請求?

07 Jan, 2018

問題摘要: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的定義、相關法律的適用以及損害賠償的程序。這些確實是在台灣職業災害案例中關鍵的方面。職業災害通常涉及對勞工的生命、健康或身體造成傷害,因此需要法律保障以及相應的損害賠償。你還提到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工作場所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在災害發生時的搜證和證據保全。這些都是確保勞工權益得到保障、確定雇主責任以及實現損害賠償的重要步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而言。在法律規範層次上,除勞基法第59條規定以下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而損害賠償則是著眼於雇主未履行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保障義務,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項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483之1及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

 

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時的法律權益、雇主的責任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對您提到的幾個關鍵點的總結和進一步解釋:

 

職業災害的法律定義與雇主責任

職業災害通常定義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所遭遇的災害,包括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在這些情況下,勞工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要求補償,而《民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則提供了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特別是《民法》第483條之1和第184條,這些條款指出雇主未能履行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的義務時,可能構成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通過上述法律規範和機制,台灣法律為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時提供了全面的保護和足夠的法律途徑來尋求公正的補償和賠償,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維護,並促進職場的安全和健康。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這部法律進一步強化了勞工在遭受職業災害後的保護,規定雇主應對因職業災害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雇主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則可能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職災被害勞工亦得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之侵權責任。

 

關於勞工損害賠償前提,就是確立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注意義務,此依民法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與所謂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均為保護勞工之規定。而職業災害預防規則遂由國家機關基於保護勞工健康安全義務所訂立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及附屬法規(主要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他法規(如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以具體化雇主所應採取安全措施,在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應先釐清。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應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預防職業災害和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提供了詳細的規範。這包括對機械、化學品、高溫、低溫等潛在危害的安全措施,以及勞工在發現立即危險時的退避權利。雇主未能遵循這些規範,導致職業災害發生時,可能會被認定為怠於盡其應盡的義務,從而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該法之目標揭櫫「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第二章針對「安全衛生設施」,而第三章則係以「安全衛生管理」,而第四章、第五章則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加以監督、檢查及罰緩之權限,而與民事責任法最具有相關者,在於第三章、第四章,如該法第6條第1項針對雇主必須針對「機械、設備或器具等」、「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電、熱或其他之能」、「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高壓氣體」、「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水患或火災等」、「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通道、地板或階梯等」、「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有防止且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所謂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主管機關並訂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加以落實,因此雇主未依上開職業災害安全規則設置或預防危險,即應認為雇主有怠於盡其應盡之義務而應負上開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此迭經我國法院實務所肯認,並皆援用上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規則等相關勞安規範作為認定雇主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求償與搜證

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時,搜證是求償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勞工可以透過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職業災害的檢查,獲取《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這份報告可以詳細記錄災害發生的環境、原因分析以及雇主的法律違反情況,這為勞工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

 

民事求償程序,首重在搜證,此勞方面對資方,單獨搜證,而小災害,資方因有投保勞工保險並有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因此常見願意承認責任。但對於重大災害,尤其涉有人命死亡或重傷,對於勞工實不可期待,惟勞工可以利用勞動檢查,簡便藉由國家機關之權力達成保全事證之作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工作場所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災害檢查報告的重要性

勞動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通常包含了災害發生的詳細情況、原因分析及雇主的法律違反情況,這些資訊對於確認雇主的責任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涉及重大職業災害或需要法院介入的情況下。

 

因之,勞方取得最重要的文件,經各勞動檢查機構實施職業災害檢查,以取得《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以釐清職業災害發生之概況,其中如關於事業單位概況部分,如作場所負責人、現場作業主管為何人、事業單位之管理體系及經營授權之概況、承攬關係事業單位及承攬關係均得作為民事及刑事提告之對象參考依據。而如「平均工資」亦有助於損害賠償金額之決定。

 

其中「災害概況」更是關鍵,如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發生處所、災害類型、災害媒介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災害發生經過。應依現場目擊者及相關人員查訪結果,時間、地點、致災過程、搶救、急救送醫等事項,而報告中「災害原因分析、違反法令事項等相關之肇災經過」,如(一)災害現場概況,如工程概要或製程概要、現場環境、機械設備平時設置情形與災害發生後之狀況,並找出災害媒介物與災害來源。對災害現場之操作條件、有害物或危險物之濃度、作業地點之高度、相對距離及感電時設備之電壓、電流、電阻或絕緣情形等與災害原因相關之分析數據;(二)災害原因分析,如依災害現場、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醫院診斷證明等敘明傷亡原因。災害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設備缺失及管理(含承攬管理)缺失,綜合分析災害發生原因及肇災經過,次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基本原因分層分析之,其中基本原因分析應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各級承攬人未危害告知、共同作業未採必要防災措施及其管理等缺失。局限空間發生缺氧、中毒災害,檢查時應模擬檢測事故當時可能之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據以研判災害發生原因。

 

-勞資-職業災害賠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3-1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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