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有無特別休假?

08 Mar, 2018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38條的確為勞工提供了相當詳盡的特別休假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勞工能夠在工作過程中得到適當的休息,並鼓勵他們長期留在同一雇主下工作。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點:根據勞工在同一雇主下的工作年資,特別休假的天數逐步增加,從最低的3天到最高的30天不等。勞工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安排特別休假,但需要與雇主進行協商。雇主也有權利在必要時要求勞工延後休假。如果勞工在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未能休完所有特別休假,雇主應按比例折算未休完的休假日數並支付給勞工。即使是部分工時的勞工,也應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的特別休假權利,但根據其實際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對於那些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工作時數較短的部分工時勞工,他們應完整獲得特別休假,而不是根據比例計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了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達到一定期間後,應獲得的特別休假(通常稱為年假)。這條款旨在鼓勵勞工長期就職於同一雇主,並為勞工提供適當的休息時間以促進其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具體的年假日數如下:

 

台灣勞基法第38條確實提供了詳細的規範關於勞工應獲得的特別休假,這旨在保障勞工能夠獲得足夠的休息,同時也為勞工與雇主之間建立一種長期且穩定的工作關係。以下是幾個關鍵點:

 

特別休假的累積方式

勞工在同一雇主下工作達到一定期間後,會根據服務年資累積特定天數的特別休假。這從最低的3天起,對於服務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勞工,到最高每年30天的特別休假,為在同一雇主下工作超過十年的勞工。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給予3日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給予7日特別休假。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給予10日特別休假。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每年給予14日特別休假。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每年給予15日特別休假。

十年以上:每年在基礎休假天數上加給1日,最多加至30日。

 

休假的自主安排

勞基法允許勞工根據自己的需求安排特別休假,雖然這需要與雇主進行協商,特別是在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時。如果企業有緊急的運營需求,可能需要勞工延後休假。勞工也可以因個人理由提出調整休假的請求。

 

休假未休完的處理

如果部分工時勞工在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未能休完所有特別休假,雇主應按比例折算未休完的休假日數為工資支付給勞工。

 

部分工時勞工的特別休假權利

即便是部分工時勞工,例如工讀生,他們也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的特別休假權利,只是這些特別休假的時數會根據其實際工作的時數來按比例計算。這確保了所有類型的勞工都能在法律框架下獲得公平的待遇。

 

就法律而論,員工縱屬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雖與一般月薪制勞工不同,仍應按其服務年資,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特別休假,但以工時比例計給特休時數,即關於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勞動部106年1月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揭:「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確保即使是部分工時的勞工也能依據其工作時間比例獲得合適的特別休假。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因為它認識到不同工作模式的勞工應享有平等的休假權益,並提供了以下幾個要點:

 

比例計算特休時數:

部分工時勞工的特別休假天數應根據其工作時數相對於全時勞工的比例來計算。例如,如果一名部分工時勞工在六個月內的工作時數是全時勞工同期工作時數的一半,那麼他們應獲得相應比例的特別休假日數。

 

不足一日的處理:

對於按比例計算後不足一整天的特別休假部分,勞雇雙方需要進行協商以決定如何處理,但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勞工的權益。

 

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於那些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工作時數較短的部分工時勞工,他們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規定完整獲得特別休假。

 

準此,部分工時勞工仍得享有勞基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權利,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但因為其工作時間本較一般全時勞工為短,故應以工時比例計給特休時數。

 

雇主仍應直接按該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於服務滿6個月時,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特別休假3天, 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之工作時數較短,故得直接以每日工作時數乘以法定特休日數,給予特休時數。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不同,係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特休時數,其中所謂「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

 

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雇主若有長期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勿因其工時較少而認為不須給予特別休假或無庸折算工資,反而因小失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勞工能夠在工作與生活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也考慮到企業的運營需求。透過這些規範,勞資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有助於建立穩定且和諧的勞動關係。

 

-勞資-特別休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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