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意扣班,導致勞工可以請領工資不當減少,這時該怎麼辦?

07 Mar,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在面對公司因業務減少而實施減少排班所面臨的情況。在勞動基準法中相關的條文,勞工在應對此類情況的相關權利和程序中,最為重要的是,勞工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需要時尋求法律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與雇主溝通是關鍵,但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勞工有權根據法律進行行動,包括要求遣散費或者提出法律申訴。在面對工資調整或工作條件變更時,勞工應該如何明確表達自己的立場,以及如何使用法律資源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都是這樣,勞工是按計或按計計算每月薪資,但是公司因為業務減少,而實施減少排班,導致排班制勞工無法基本工資,公司不給遣散費,勞工怎麼辦?答案大致為: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被迫辭職權

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薪資的計酬方式等均為勞動條件之一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非經勞雇雙方同意不得由雇主一方片面變更。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資雙方必須就工資條件達成協議,這意味著任何改變必須有雙方的共同同意,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類似目前因經濟不景氣公司業務量不足,要求勞工無薪休假等,核均屬將雇主的事業經營風險轉嫁由勞工負擔,均於法不合。類此情形下勞工如果不願繼續任職,可以考慮行使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被迫辭職權拿資遣費走人。

 

因之,公司因業務減少而減少勞工排班,導致勞工無法達到基本工資,而且公司不給遣散費,勞工應該嘗試與雇主進行溝通,了解是否有其他可行的解決方案,如調整工作內容或尋求其他排班機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和第6款,勞工在工作量被大幅削減且影響生活維持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是一種被迫辭職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勞工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如果雇主拒絕協商或不按法律規定提供資遣費,勞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或相關勞工權益組織提交申訴。

 

實務上認為雇主已形同資遣勞工,但又未依相關相關法令辦理資遣,勞工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反過頭來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進而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此部分可參考民國 82 年01月16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00362 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注意默示同意的問題

如果勞工在新的工作條件下繼續工作而未明確表示反對,可能會被視為默示同意這些變更。因此,勞工在不同意新的工作條件時,應當明確表達自己的立場。

 

值得注意,勞工若無反應而接受新方案可作認為默示同意雇主單方扣班之決定,自不得再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在被調降工資後繼續工作,且未明確表示反對或提出異議,法院可能視此為勞工對新條件的默示接受。這一點在許多法律裁決中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若勞工選擇留在職位上,並接受減少後的工資,而未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或要求遣散費,這可能被解釋為放棄進一步追求原工資或資遣費的權利。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基於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考慮勞工的行為和雇主的提供條件是否合理必要,並判斷勞工是否事實上默示同意了新的工作條件。勞工需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法律理由,證明一審判決存在錯誤或不當之處。需證明他們未曾默示同意工資調整,並且雇主的行為不僅是非法的,也未經雙方明確同意。

 

此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議定,即由勞雇雙方商約協議定之,必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合意始告達成,而該合意之表示方法,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均不影響該議定之成立。查原審依據上開事證,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被上訴人因虧損已具足堪解僱之法定事由,仍提供留用減薪之選擇方案,自有其合理必要性。上訴人捨優惠資退,選擇留任,領取扣減後之薪資,未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給付資遣費,復未就減薪事宜續為爭執,進而論斷上訴人係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保有工作權,因以上開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被上訴人將虧損合理化,轉嫁予弱勢之勞工,上訴人並未默示同意減薪,且被上訴人不能指明上訴人於何時確有系爭減薪方案默示之承諾等詞,以及原審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在勞動法框架下,勞工和雇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需要仔細平衡。勞工在面對工資調整或工作條件變更時,應及時表達自己的立場,並尋求法律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时,了解和使用法律資源,如勞工諮詢和法律援助,對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勞資-停業-停工-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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