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解雇,勞工可以直接請求資遣費嗎?
問題摘要:
勞工通常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雇主必須在符合相應的規定下才能解雇勞工或資遣員工,否則解僱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雇主進行非法解僱,則解僱行為無效,勞動契約仍然有效,而勞工可以要求雇主恢復工作並按月支付工資,以及提供勞工退休金等福利。此外,如果在非法解僱期間雇主停止支付工資、勞保、勞退金等,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在這種情況下,勞工通常會再次發函終止勞動契約,然後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及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終止勞動契約是由勞工主動發起的,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存在預告期間的規定。因此,勞工無權要求預告期間的工資,但如果在終止契約前勞工要求恢復工作,則仍然有權要求支付終止前應有的工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是常見的勞工誤解,依我國目前的勞基法,勞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在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才可以解雇勞工(不用付資遣費),或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才可以資遣員工(要付資遣費)。
法律上勞工向雇主終止契約的情形,可分為二種:第一種是勞工基於個人因素自請離職,此種情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協議,否則一般來說,雇主無須對勞工為任何離職相關之給付;第二種情形則是勞工因為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而被迫向雇主終止契約,此種情形,勞工終止的依據是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且勞工可以進一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不法解僱的後果
當雇主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如無正當理由解雇)或第11條(如經濟性資遣但未按規定支付資遣費)的條件下解僱勞工,此解僱行為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要求復職並請求雇主按月支付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應支付的福利(如勞退金的提繳)。
因此,若是雇主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違法解雇,不合法的。如果雇主違法解僱,解僱既屬無效,雙方勞動契約既屬存續,則勞工僅得向資方表示回復工作並請求按月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自不能導出解僱無效,勞工有權請求資遣費之理,內政部74年11月15日(74)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雇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
勞工因雇主違法行為終止契約
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如停止發放工資、不正當扣減工資、未依法投保勞保等),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並可要求資遣費。此時,勞工應主動明確表示終止契約的意願,確保雇主明白勞動契約已被終止。
在不法解僱被宣告無效且勞工選擇終止契約後,勞工有權要求在終止契約前應支付的所有工資。若勞工選擇要求復職而雇主未配合,勞工同樣可要求那段期間的工資。僅當雇主未提供法定的預告期且無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時,勞工才有權要求預告期間的工資。如果勞工是基於雇主的違法行為終止勞動契約,則不涉及預告工資的問題。
但非法解僱期間,雇主自認解僱有合法有效,因此任意停止給付工資、將勞健保退休及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可以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此時自應由勞工應再發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始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值得注意,因終止契約係由勞工發動,法律上亦無預告期間之規定,勞工行使終止權即生效,是以,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但在終止契約前,勞工若有請求回復工作者,亦得請求在終止前之所有工資,自屬當然。
這些規定保護了勞工在面對不公正或違法解僱時的基本權益,同時也規範了雇主在處理解僱時應遵守的法律程序。勞工在遭遇此類情況時,理解這些法律條文可以幫助他們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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