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動加班,雇主是否須給加班費?-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自行延長工時是否需支付加班費,取決於勞雇雙方是否已經事先約定加班申請制度。如果雇主未事先規定勞工必須申請加班並得到批准,那麼雇主應該根據勞基法支付加班費。然而,如果勞工未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加班並經雇主同意,雇主則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並且對勞工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為避免勞資雙方在加班問題上產生爭議,雇主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加班申請的程序,並且強化對勞工加班行為的管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是否可以自行加班且雇主是否須支付加班費,這一問題涉及到勞基法的規定,特別是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雇主對勞工的工作時間有一定的規範權力,尤其是在涉及加班時。若勞工自行延長工時,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則要視雇主是否同意、是否遵循適當的加班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勞基法中對加班的定義。
加班定義
雇主若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或在休息日加班,則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包括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部分,或者實施二週、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制下,勞工工作總時數超過規定部分,以及休息日工作時間。在這些情況下,勞工應獲得按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均為勞動基準法上所謂之「延長工作時間」(即俗稱之加班)。而雇主在勞工額外付出勞力的這些時刻,則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按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或第三小時以上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加班費。
至於假日加班部分,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第37條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而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之工資。再者,雇主如有該法第四十條所定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法定事由,而認有使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亦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除此之外,尚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且勞工必須同意才可延長工時。因此,勞工自行延長工時,除非雇主事後確認並同意勞工提供的勞務,否則不會構成合法的加班。然而,如果勞工在未經雇主事前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加班,雇主若未反對並受領勞工的工作,則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這是因為加班是基於雇主的要求或同意,在沒有經雇主確認的情況下,勞工自行延長工作時間不符合勞基法對加班的定義。即使勞工自行延長工作時間,若雇主沒有明確反對,勞工仍可能可以根據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請求加班費。
對加班的控制與管理職責
雇主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通常取決於勞雇雙方是否有事先的約定,以及雇主是否已經在合理的範圍內履行對加班的控制與管理職責。雇主對勞工的工作時間有監督義務,並且在勞工加班的情況下,雇主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除非雇主能證明加班是由勞工自主決定,且雇主並未同意或默許這一行為。
若勞工自行加班,即勞工未經雇主的批准或通知自動延長工時,雇主是否仍需支付加班費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般來說,勞工自動加班並不等同於雇主的同意,且勞基法中並未規定勞工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這就涉及到雇主是否有阻止勞工自動加班的義務。如果勞工自動延長工作時間,並且這一行為並未獲得雇主的事前同意,那麼雇主通常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前提是雇主能證明其已經盡到合理的阻止義務。這意味著,雇主必須設立合理的管理機制,避免勞工自行加班,並且在必要時進行控制和規範。若雇主對勞工的加班行為未進行有效的阻止或管理,則雇主可能仍需承擔支付加班費的責任,儘管勞工並未事先獲得批准。
此外,雇主是否應支付加班費還需要考慮具體的舉證問題。雇主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有舉證的責任,必須證明勞工的加班行為是在雇主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如果勞工在公司內或雇主指派的工作地點自行加班,雇主有責任證明其未同意或未允許勞工進行加班。若雇主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勞工的加班行為是自主的,那麼雇主仍然可能需要支付加班費。這就要求雇主在日常管理中應當有明確的加班規範,並且應定期監控和記錄勞工的工作時間。如果勞工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加班,並且雇主能夠證明已經對此進行過阻止或防範,那麼雇主就不必支付加班費。
例如,如果雇主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並要求勞工在加班前填寫申請表且經過核准,雇主可以通過這一制度來管理勞工的加班行為。如果勞工未按照程序申請加班,並且未經雇主同意,雇主則可以拒絕支付加班費。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避免勞工自行加班,並確保雇主對工作時間有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如果勞工未經批准自行加班,雇主也應當有有效的監控和管理機制,以防止勞工濫用加班制度,並在事後能夠向勞工清楚說明其未獲批准的加班行為不會支付加班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勞工自動加班,若雇主未能有效管理加班制度,勞工仍然有可能主張加班費,雇主在管理加班問題時必須確保加班需要事前申請和獲得批准。這樣一來,雇主既能保障勞工的休息權,又能避免加班費爭議,換言之,雇主應對於未經申訴的加班行加以禁止,並採物理的措施,如關閉水電或門禁,而非容許勞工自由使用辦公室。
依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735號判決:「縱如再審原告所稱,本件係勞工自動延長工作時間,即勞工自動於休假日工作,並非於雇主之要求或徵得勞工之同意而為之,惟雇主對於勞工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或自動於休假日工作,本有同意或拒絕受領其勞務之權,雇主如同意其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假日工作並受領其勞務,則勞工即有於正常工作時間或正常工作日外,額外提供勞務之事實,揆之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應認有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之適用。本件再審原告既同意受領勞工額外提供之勞務,並詳載於勞工出勤明細表,卻未依照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或休假日工作工資(僅發給低於工資額之誤餐費或獎勵金),其有違上開法條之規定甚明。」
勞工如自動於工作日或休假日工作而雇主予以同意,或雇主未拒絕而受領其勞務時,就發生勞工加班的事實,依法雇主應發給加班費。反之,雇主如已規定「勞工有加班之需要者,應於加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核准後,始得加班且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甚至使用門禁制度,禁止下班後使用辦公室的行為,則勞工未依事業單位所定加班程序而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或自動於休假日工作時,雇主沒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雇主若已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要求勞工在加班前必須事先申請,並經雇主同意後才可加班,那麼勞工若未遵守此規定而自行延長工時,則勞主通常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司法實務中也有明確的判決指出,如果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且沒有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申請加班,雇主可以拒絕支付加班費。例如,雇主有權要求勞工在加班前進行申請,且只有在勞工遵循程序後,雇主才需支付加班費。因此,雇主應該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加班申請流程,避免勞工自行延長工時的情況發生,並造成支付加班費的爭議。
「查雇主應就延長工作時間加給勞工工資,乃係以雇主認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而延長工作時間為前題,此由勞基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即可知悉。是雇主為管理需要,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於法即無不合。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勞工自行逾時停留於公司內部,或未依雇主規定之程序申請加班,此時因雇主無法管控勞工是否確為職務之需而有延長工時之事實,勞工即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5號判決
「…如未經雇主及勞工雙方同意,由勞工片面延長工時,則非合此規定之加班要件,勞工自不得以此依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雇請求加給工資。且民法上僱傭契約為雙務契約,為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雙方約定,由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給付報酬為要件,而所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勞務,自應依僱傭契約之性質而定,除非一些特殊性質之工作,一般情形而言,受僱人所提供之勞務自於正常上班時間為之,是受僱人如有於正常上班時間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自須與僱用人另行約定,由受僱人加班,僱用人再予支給加班費,否則,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效率或生產力,受僱人不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並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與民法上之僱傭契約本旨有違,亦違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
「雖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臺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略謂:『...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工資。』等語,其意乃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提供之勞務,本質上仍屬雇主在職務指揮監督關係下勞工所執行合於勞務契約之作業,因此該項勞務之提供既係在雇主指揮監督之範疇,勞工縱使未曾事先申請,但亦得經雇主於勞工執行職務當時予以同意,並於事後予以追認,而得以該當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指「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要件。依此,勞工雖有延長工時之舉措,然如其未向雇主事先申請,其所執行之作業亦未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事後復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則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顯未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從而,主管機關即不得以雇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而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予以處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
當勞工自行延長工時且未經雇主事前同意時,如果勞工的行為不符合加班的法律定義,雇主無需支付加班費。若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且無法證明延長工作時間是由雇主要求的,則雇主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勞工的自行加班行為若未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或事後追認,就不會構成正式的加班,而雇主也無義務支付加班費。
在勞資關係中,若勞工自動延長工時並未徵得雇主同意,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視為勞工未遵循工作規定,雇主可以選擇不支付加班費,甚至根據情況對勞工進行處罰。在此情況下,勞工必須承擔未經批准的工作時間所帶來的後果。如果勞工持續違反加班程序,雇主有權對其進行紀律處分,甚至解雇勞工。雇主在面對勞工未遵守加班規定的情況時,應該根據勞動契約和公司規定來處理,並確保所有加班安排都經過事先協商並遵循規定程序。
-勞資-工時-自行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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