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拒絕勞工排特休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勞工所排定之特別休假,唯有於符合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有特殊因素致排定不當者,方得進行協商調整,且不得以此對勞工進行不利對待。若雇主違反此一法定義務,不但需補發應給之休假工資,亦可能受罰。對於勞工而言,行使休假排定權時宜先向主管提出書面或明確申請,並保留溝通紀錄,以作日後主張之依據。在工作與休息應兼顧的現代勞動環境中,特別休假制度的核心意義不僅在於法定休息日的給予,更在於尊重勞工作為勞動權利主體的尊嚴與生活品質。雇主尊重法律、尊重休假安排的彈性空間,有助於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的穩定與長期信任的建立,形成正向循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法應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其日數依年資而定,自六個月以上即享有三日特休,逐年遞增至最高三十日。該條第2項更明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此即意謂勞工對於特休假日之安排,原則上具有排定的自主權,雇主不得任意拒絕。此一規定係2016年勞基法修法後的重要變革之一,實施後大幅強化了勞工對休假的主導權,並於2018年再度修法進一步完善細節與權利救濟。實務上,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勞工所排定的特休?
依法條但書部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亦即若雇主真因產線調度、人力配置或緊急應變而認有不可避免的營運衝擊,則可與勞工協商變更假期安排,但並非絕對可以逕行否決。
因此,拒絕勞工排休須以有實質急迫理由為前提,並應就具體狀況與勞工溝通協調,達成協議,而非片面否決或命令勞工延期。亦有實務見解認為,倘雇主未能提出合理緊急事由,即為違反勞工排定假期之權利。此一排定權,性質上屬形成權,勞工排定即生效力,雇主僅得依合法例外進行調整。
雇主若任意拒絕,或以勞工請休為由而對其考績不利評定、延後升遷、調降職級,皆屬對勞工的不當處遇,已涉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範,將面臨行政處分乃至損害賠償責任。但若雇主採取鼓勵性措施,例如員工配合休假者加發獎金或列入績優人員名單,則並不違法,屬正向激勵。
另外,關於特休的起算與期間,實務上可採周年制(自受僱日起計算)、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學年度等,勞資雙方只要合意即可,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障。
即便雇主採曆年制排定假期,亦須確保勞工每滿一年之年資時,已獲得與其年資對應的特休天數,而非人為設限或錯誤推遲。如勞工於特休期間內未實際休假,該未休假部分原則上於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應予結清,依法發給對應之工資。但如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得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並須於次年年終結束時一併結算。
至於通知義務部分,雇主須於勞工符合特休資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其得行使排假權利,並每年定期書面告知特休日數、未休日數與應發工資,若未履行通知義務,將被視為程序瑕疵。此外,若發生未休日數遭遺忘、結清爭議或雇主否認給假責任者,舉證責任由雇主承擔,依同條第6項明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即勞工主張特休未休獲發工資時,如雇主無法提出證明其已休完或曾發給,則視為應給未給,成立違法。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排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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